“法治社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理念,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新要求。它既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新内容,也是社会文明建设的新举措。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相对应。法治政府要求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责。法治社会则要求各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自己的社会权力,依法保护社会组织成员及广大公民的权利。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出了“改进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社会治理创新必须纳入法治轨道,由过去的“社会管理”改为现在的“社会治理”,这是理念上的一大进步。“管理”的基本特征是自上而下地“管”,而“治理”既包括“管”,也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自下而上地参与和监督。
如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笔者认为,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各种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从思想上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中,要特别重视各种法治组织,如法律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二是围绕中央关于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总体设想和具体要求,加快制定与之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时总结实践中各项改革的成功经验,使其上升为法律、法规,以指导正在进行的改革实践。在这方面,应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尤其是有法规制定权的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及政府,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等,可以在不违背国家基本法律和中央有关改革的基本精神、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先行一步,以适应各区域各地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并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
三是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等其他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城乡自治组织的乡规民约,以及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不具有依靠国家强制力推行和保护的属性,但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中同样起着重要作用。在社会治理中,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等其他社会规范协调、互补、互动,就能够使社会最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好地起到他律、互律、自律的作用。
四是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央要求“政社分开”,目的是加强各种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更好地发挥它们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调动社会组织成员及广大公民在国家各项改革、建设事业中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政府必须正确定位,既不缺位、虚位,也不越位、错位,做到有所为又有所不为。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各种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同时,也必须加强对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监督,使社会组织的自治活动在政府主导和法律规范的轨道上展开。
(作者为广州大学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4年01月15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