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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嫖宿幼女罪到强奸罪

2014年01月13日02:22    来源:北京晨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从嫖宿幼女罪到强奸罪

  广西兴业县一名不满14岁的留守女童两年多内遭到十多名当地村民多次性侵,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其中7名犯罪嫌疑人,引发各界议论。最终,事情发生逆转。在当地检方公诉和法院的判决中,已知的9名被告人还是全部被认定为强奸罪。(《北京晨报》1月12日)

  广西兴业县当初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7名犯罪嫌疑人,让不少人怀疑当初批捕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其实,除非确有证据表明兴业检方在当初批捕时有钱权交易的行为,否则,检察机关建议以嫖宿幼女罪来定罪,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说得通的。

  首先,从法律上讲,逮捕并不是刑事诉讼必须经历的阶段,并不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逮捕,逮捕只是对那些可能逃跑、可能串供、可能继续伤害社会或者自杀等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检察机关在逮捕时,着重考虑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是此罪还是彼罪,涉嫌一罪还是多罪,这并不是主要的,因此,在公诉阶段或者在法院的判决中,改变检察机关在批捕时所定的罪名,是很正常的事情。

  其次,逮捕是在侦查初始所作出的决定,其对于案情的判断在证据上具有局限性。公安机关在后继的侦查中,完全可能搜集更多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不是嫖宿幼女罪而是强奸罪。

  最后,具体到这个案件来说,可能还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变化的问题。对于“嫖宿幼女罪”从严适用,还是在去年10月份的事情。那么,在兴业检方批捕此案时,可能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但是,在提起公诉和审判时,可能这一司法解释出台了,所以,两者适用的标准不一致,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公诉和审判改变了批捕时的罪名,就对批捕的决定横加指责。

  杨涛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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