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存了26元钱,时隔55年后,这钱还取得出来么?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松元村的龙孟雄觉得,自己叔父留下的这笔跨越半个世纪的存款,应该要兑现,而且是本息一起;而已经“改头换面”的信用社—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春华分行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这存款无法兑付。(12月16日红网)
如果存款是事实,无法兑付的回应明显是让人失望也违背基本常理和法理的。一者,我国自有储蓄机构和业务之后,就制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法定储蓄政策,如果拒绝为储户兑付55年前的存款,明显违反甚至背离了这一基本政策。
二者,从经济的角度看,当初的信用社虽然经过了改制,但并没有完全倒闭和消失,如今的银行从当初的信用社改制而来,在继承了当初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基础上,也有承担当初信用社的储户存款归还的义务。单纯只接受权利,而拒绝义务,明显不符合权责对等的原则,更不符合经济和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三者,从法律的角度讲,储户持有的55年前的存款单,明显是有效的法律凭证,不管金额多少,银行都必须依法给予兑付,因为这是银行的无法否定与逃避的法定责任。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春华分行方面,多次表示“这存款无法兑付”,其拒绝义务和责任的意识,明显是让人遗憾的。至于,“如果银行找他收取小额不动户管理费的话,他还要倒给银行不少钱”等说辞,更是让人寒心了。一方面,你银行一边认为55前的存款无法兑付,就算兑付也不自动转存,用旧标准对待客户,一边又想用新的,不尽合理的所谓“收取小额不动户管理费”来最大化自身利益,这是什么逻辑?
就算是储户存了1毛钱,1分钱,银行也是有必要给予兑付的,何况是26元存了55年?拒绝兑付的银行,拒绝了客观要求,也拒绝自身责任和担当,把自己推上了不仁不义、不讲诚信甚至不守法律的尴尬境地。因为26元钱存了55年,银行要兑付的除了本金和利息,还有责任、担当和诚信。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