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一天不得超过两次上厕所,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否则罚款10元钱。”以上就是珠海市金湾区一家电子企业的管理规定,规定引发员工投诉,认为违反人性。针对该投诉,金湾区劳动监察大队称违反劳动法,并于12月17日责令企业整改。(12月18日 珠江晚报)
对于为什么制定这样的规定,这家公司的说法是:每天上、下午均安排了10分钟休息时间,员工可趁着休息时间上厕所。公司规定的上厕所次数,则是除去休息时间外,工人还可上两次厕所,时间已经足够了。
这看着吧,时间倒是挺宽松的。但是,这有两个问题:一者是两次10分钟的休息时间里,员工就都有方便的需要吗?难不成即使没有需要也必须在这个时间段里上厕所?二者是除此之外还允许上两次厕所,对于特殊时期的员工就够用吗?比如女职工刚好赶上“那几天”,而5分钟的时间对于那些生病拉肚子的男员工来说是不是也不见得就够用了?
老话说,人有三急,这屙屎放屁的时间如何能够按照时间表来有计划的安排呢?这不仅仅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更是侵犯了职工的权益。尽管,对于这起事件,当地有关部门已经查处了,但是我们需要追问的则是:如果这种现象没有职工举报是不是也能得到查处?如此雷人的规定底气何来?
上班要先唱《月亮之上》;开会高唱《隐形的翅膀》;手机铃声不得设为《爱情买卖》;不在食堂用饭菜罚款百元;喝水必须在规定时间;下班必须排队出门;必须提前半小时上班……这些都是近年来涌现出的雷人规定。
任何一项不正常规定的出现,都是管理层极度张狂的表现,是有钱就是爷的思想在作怪。为什么敢于极度张狂,其背后就是设在公司里的工会组织成了好看但易碎的花瓶,在需要他们发声时他们失语。可以说任何单位的工会组织、员工组织都是健全的。可依附于公司、单位的工会组织如何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原本是为了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组织已经成为了既得利益者的 “保护伞”,和职工站到了对立面,其实他们也是无奈的,“端人碗服人管,拿人钱财为人消灾”,依附于企业肌体上的工会组织成为“阑尾”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因为他们也是易碎品。
工作时间上厕所不能超过两次,上厕所不准超过5分钟的规定底气何来?这源于监管的缺少,更源于企业工会设置的问题,这需要把企业工会真正交给职工,而不是企业。是到了给公司工会组织一个响当当身份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