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严控接待范围、简化接待礼仪、限制接待住宿房型、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规范警卫安排等。
制度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而保障实施就少不了严厉的惩戒机制。都知道,改革开放之初,曾执行过“四菜一汤”等接待纪律,但由于缺乏刚性的问责制度,最终这一纪律逐渐消亡,教训十分深刻。对比国外乃至香港等公务接待规定,无不有着严密的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新西兰住房兼渔业部长因违规购买两瓶葡萄酒被勒令辞职;前香港廉政公署“一把手”汤显明因“喝茅台”受到戒奢警告……这些都提醒我们,好的规定难以落实,问题未必在规定本身,而在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惩戒机制——违规成本过低,常导致规定形同虚设。
基于此,规定要想不在执行中走样,就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在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标准的同时,出台相应的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