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曾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该罪,并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立法机关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心智尚未发育完全、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准确判断而决定的。但嫖宿幼女罪又间接承认幼女具备对“卖淫”的判断能力,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矛盾。在现实生活中,嫖宿幼女罪也给犯罪分子机会,以逃避强奸罪刑责。另外,嫖宿幼女本身就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人呼吁,中国应废除嫖宿幼女罪,从立法上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今年10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项规定实际上为保护未成年人补上一块短板。而最高法的表态,实际是将嫖宿幼女罪彻底“冻结”。
保护未成年人应该是无条件的。笔者期待立法机关仔细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今后对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