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鹏
日前,山东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并开始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符合一定情况,将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12月4日齐鲁网)
从山东省出台的相关办法看,“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等,均属于行政违法免予处罚范围。同时,除过法律规定的应给予处罚之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很明显,这一系列从轻、从免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具有多重利好。
一者,有利于规范执法,压缩行政处罚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执法公平。未成年人违反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显然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在批评指正之后,当事人如果已经明显认识到了违法的事实和错误,则也是有必要免罚的。但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相关执法者和执法部门显然形成一种显示权威和罚款经济的依赖,逮住就罚,或者对可罚可不罚者一律处罚,甚至没违法的也罚,这直接导致了行政执法处罚等乱象。比如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公路三乱”现象。而明确免罚之后,一些不该罚的自然就可以不罚,这无论是对法律还是对公众,无疑都是一件好事。
二者,有利于实现“以教代罚”、“以罚促改”、“以改达治”的行政执法管理目的。不可否认,行政管理和相关处罚,罚款甚至拘留等都不过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让当事人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明确自己的违法实质,并决心改正,对法律执行的长效化、矛盾化解的效率化等来说,无疑也是极为有利的。
三者,放宽行政处罚执法尺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一种执法的人性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一些行为人违反行政处罚相关法规,自然是不对,也是需要给予处罚的。但同时不可否认,处罚对相关行为人本身也是一种伤害。而采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显然是法律执行理应追求的目标和原则,是体现法律对个人权益尊重,对执法人性化追求的必须。
目前,社会各个方面,行政处罚等执法牵连方面广,处罚多,一不小心就极容易引发事端和激化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山东省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等手段代替处罚,明显是眼光长远,且深得民心,值得我们为之鼓掌叫好的!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