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开始,庭审时不能让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他剃光头、穿囚服出庭。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12月2日,河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会上要求,今后我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将改变旧有法庭设置,以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表述。被告人只是上法庭接受审判,法院还没有判决他有罪,因此,在法庭接受审判期间,他就应当推定为无罪。而剃光头、穿囚服等,却是从外在符号等判定了他有罪,这首先让他在法庭上低人一等,可能不能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也让他在公众面前低人一等,让公众先入为主,形成一种“舆论审判”。因此,被告人上法庭不剃光头、不穿囚服,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是法治的进步。
当然,不剃光头、不穿囚服,不仅仅是法院一家说了算,还须诸如看守所等多部门的配合。例如,被告人在看守所就剃了光头、穿了囚服,到了法庭上,他自然只能以光头和囚服亮相,法庭的良好愿望只能落空。
但是,“真理再多往前走一步,就可能成为谬误”。“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的措施,却值得商榷。刑事案件被告人如何出庭,我认为是要在安全与权利之间进行平衡。在我们国家,以往即使采取严格的法庭防范程序,也经常出现被告人逃跑等意外事件,现在让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在一起,特别是不在囚笼里,很难保证法庭的安全,一些涉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可能会伤害他的辩护律师或者其他旁听人员,甚至是法官。因此,对被告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与“无罪推定”完全不矛盾,就像我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一样,也是鉴于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全和防范其逃跑,必须要暂时限制他的某些权利。所以,我个人倾向于,让被告人与他的辩护律师挨在一起,让他们无交流上的空间障碍,但同时,要让他处于木笼或者铁笼里,防范其逃跑或者伤害他人。
杨涛(江西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