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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法评:法治不彰滋生行受贿代理人

张枫逸

2013年12月04日03:17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行受贿代理人的出现,让潜在的利益公关诉求和权力寻租欲望碰撞出火花,使得很多原本没有机会发生的贿赂成为可能

  

  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售“权力”,成为行受贿犯罪的专业代理人。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媒体透露,该院反贪局在近两年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存在“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

  如果把行贿和受贿比作一根藤蔓上的两个毒瓜,那么行受贿代理人无疑是把二者联系起来的藤蔓。通常在人们的思维中,行贿和受贿性质恶劣、危害严重,而介绍行受贿则往往容易被忽视。殊不知,如果没有人从中间牵线搭桥,行贿者和受贿者就没有沟通渠道,犯罪行为也就难以完成。恰恰是行受贿代理人的出现,让潜在的利益公关诉求和权力寻租欲望碰撞出火花,使得很多原本没有机会发生的贿赂成为可能。同时,有了代理人的参与,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增加了腐败的间接性、隐蔽性,从而给反腐取证带来难度。

  根据我国刑法,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不过,在现实中,介绍贿赂常有,介绍贿赂罪不常有。同时,介绍贿赂罪还存在法定刑过轻的问题。法律界经常拿其与介绍卖淫罪对比,同样是在中介服务中起到主导乃至决定性作用,前者仅仅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涉及罚金刑等财产刑,而后者最高将“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外,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样的司法界定,显然不利于打击公司化运作的行受贿代理人,也难以遏制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

  当然,和行贿受贿一样,权力运行缺乏监督、行政审批存在暗箱,是行受贿代理人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其失去寻租空间,是斩断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三方利益链条的治本之举。不过,就行受贿代理人本身而言,法治不彰无疑是滋生这一特殊现象的重要原因。亟待加大对介绍贿赂罪的惩戒力度,增加代理人的违法成本和风险,从而避免更多的人铤而走险。


  《 人民日报 》( 2013年12月04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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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袁勃、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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