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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十八届三中全会系列评论之十七

人民网评:法治之水,浇灭“小产权转正”的幻想

洪乐风

2013年11月25日10:5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小产权房要转正啦”——三中全会前后,一些不良中介、投资客借机误读,也有媒体跟风炒作,一度引起京郊周边的“小产权”蠢蠢欲动、价格飙升。很快,甚嚣尘上的谣言,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紧急通知下,破灭于无形。

通知要求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其实,对那些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违章建筑,中央从未松口,并不存在什么风向突转、亮起红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所谓的“小产权”,本质上就是“没产权”,不仅无法进行产权确认与登记,其建设、交易均属“自始无效”的违法行为。

道理很简单。“小产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以及相关政策。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它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而严格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更是全世界的通行做法。所以,一旦放纵其“转正”,或者默认了“既成事实”,无异于在纵容违法与犯罪。

基本土地制度的稳定,乃国之根本,也是广大农民的幸福所系。《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已经对农民的土地权益做了非常充分的保障与拓展。

财产权利的实现,需要在法律与规则的框架内完成。对于正在建设、交易的“小产权”,必须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而对已经交付使用的,绝不能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要分批、分步骤依法处置。这样做,有可能会带来局部的矛盾、冲突,但不这样做,必然造成更大的不和谐。

由此生发出的法治精髓,值得全民珍视:权利的实现,不能指望瞒天过海,私相授受;权利的形成,是对法律的信仰,是对规则的崇敬。相反,任何的包庇、纵容都不会产生持续的信赖与保护。强扭出来的“权利”也不踏实、不安全,更谈不上“恒产”与“恒心”。

正确、全面理解三中全会精神,需要不偏不倚,需要原原本本。正如中央领导指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党和人民事业更好发展,不是为了赢得某些人的掌声,不是为了迎合某些人的诉求——“该改的坚决改,不能改的坚决守住”,这是今日中国最大的改革辩证法,我们必须时时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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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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