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撤销此前的“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11月24日《内蒙古日报》)。
廉政账户作为自我救赎的通道,为公职人员提供了主动上缴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礼金的渠道,在反腐倡廉中发挥了其独特的功能。也正是因为如此,各地纪检部门才将其作为一项制度予以实施并推广。不过现实情况并没有预期的那样美好,实际效果也差强人意,一方面,很多廉政账户成了僵尸账户,每年注入的资金其实相当有限,常规性作用不强,临时性意图太过明显,往往在实施运动式的治理时才会呈现井喷之势;另一方面,可以不实名的漏洞,既不利于其本身功能的发挥,反倒成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完善廉政账户制度也便成了共识。
之前的通行做法是,为了保护干部上缴的积极性,公职人员将收受的礼金存入廉政账户时,可以填写化名,还可以不出示身份证,存入资金后,银行为其出具的收据可以作为拒收凭证。如此制度设计的最大问题在于,一方面,可以存少报多,蒙混过关。如江苏南通一官员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近16万元,为迷惑别人,他将其中的两万多元打入当地廉政账户,并以此为借口,企图逃脱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则可以李代桃僵,利益一体。如果腐败以集体化和团体化的形式出现,就可能在利益一体的情况下,通过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段来逃避侦查,比如被调查者拿出其他人上缴的单据作为证明,就会对调查形成干扰。
更重要的是,作为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廉政账户,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难以经受拷问。若要其发挥作用,就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司法解释,既为其法制化提供了契机,也对时下的“廉政账户”运行模式提出了改善的要求。
廉政账户若是成为腐败的避风港,无疑背离了其本意。当务之急,不应过于纠结其存废的争论,而是应正视廉政账户的先天性不足,并及时弥补其固有的缺陷,方能使之成为真正的反腐利器。很显然,实行廉政账户实名制无疑迈出了最为关键的一步,并真正还原了其应有功能。
说白了,廉政账户也好,实名制上缴专户也罢,关键在于要给预防腐败提供一道防火墙,为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提供一种机会,能有效降低反腐倡廉的成本。为了让其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进行配套建设,使其与现代司法理念、现行司法制度契合,自然改变虚名化,实现实名制便成了一项基本工作。
从常情上讲,公职人员既然有拒腐防变的决心,就不会担心和拒绝于上缴时填制实名。恰恰相反,唯有实现实名制,才能彰显自我保护的信心,也才能体现预防腐败的制度信心。如此而言,内蒙古的做法,为完善廉政账户的制度提供了思路与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