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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观察者说)

谢志强

2013年11月24日02:5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观察者说)

  让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的目标所在,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为此,在社会建设领域应改进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网络,建立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体制机制。

  活力与秩序,发展与稳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稳定是社会进步和激发社会活力的前提与基础,是为新的发展积蓄力量。社会本身是个矛盾体,安定团结的局面、社会的全面稳定要求社会在总体上保持有序状态。社会治理应注重发现问题、解决冲突,不让各种不稳定因素积累、蔓延、恶化。保持社会相对稳定有序,抑制与排除各种非稳定因素的有效途径是谋求新的进步,激发新的社会活力。发展中保持稳定与稳定中保持发展的辩证统一思想,应当成为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不断激发社会活力,寻求新的更高层次上的社会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当然,就活力与秩序、发展与稳定而言,不同时期会有所侧重。当社会进入到一个动荡期,强调更多的是秩序和稳定,需要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当社会发展长期处于一个平稳期,就需要更强调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新的发展空间。时期不同,任务不同,重点不同,在活力与秩序、发展与稳定的选择上也有所不同。当前,我国发展正处在转型关键期,形势错综复杂,面临维护社会稳定和激发社会活力的双重任务,任重而道远。

  激发社会活力,实现创新社会治理的任务,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制度。在社会治理主体上,应注重多方参与,明确社会治理不同于政府管理,社会治理强调的是社会组织、社会协同的重要作用。政府应转变职能,把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形成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相辅相成、分工明确的科学架构,形成广大群众、社会组织都来参与的良好局面。在创新社会治理的途径上,应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建构以维护群众社会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衡量社会治理的标准上,应建立以经济增长、社会秩序、社会活力等方面形成的全面考核标准,真正做到科学全面发展。在创新社会治理的具体机制上,应注意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社会各阶层力量,让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在改革创新中受益,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在社会治理规范上,制度化、法治化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活力竞相迸发、持续迸发的重要前提。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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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崔东、耿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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