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中新网11月21日)
这个《意见》提出了许多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措施,比如“强化证据审查机制,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定罪证据不足的,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不过,这些措施,在以往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过表述,这次《意见》不过是重申而已。此次《意见》最具亮点的是这么几点:一是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二是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这几个亮点点出了许多刑事冤假错案的症结。它们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法院没有大胆地排除非法证据,或者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但是,不敢排除非法证据和不能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时常只是其表征,其内在原因在于,由舆论压力、上访闹访、地方“维稳”需要和相关部门协调案件所致。最高人民法院这次的明确要求,可谓入木三分,体现了法院系统解剖自身的勇气与胆识。
“维稳”需要是地方党政官员干涉司法的重要理由,因为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参与“维稳”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宪法和法律,依法审判,而一些地方党政官员的“维稳”,却往往要求法院违背法律来维护地方政府的利益甚至某些小集体、个人的利益,这就往往与法院所应有的公正审判产生冲突。“维稳”干涉审判的形式,往往表现为地方党政官员批条子、政法委开协调会和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而法院往往屈从于“维稳”压力,就在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最高法院在《意见》中提出了坚决抵制以“维稳”等名义干涉审判,点中了要害。但是,只是提出要求还不够,因为,要求归要求,各地法院能否照实执行是另外一回事。因此,首先,必须赋予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以此来监督法院的公正审判,比如发现因为“维稳”、闹访等因素而进行了协调的案件,或者发现法院参与公检联合办案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以此作为程序违法的理由进行上诉,上级法院应当发回重审或进行改判。同时,因为“维稳”等法外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法官的责任。
此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快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省以下统一管理的步伐,尽快落实中央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措施,让地方法院不再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加快落实最高法院提出的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让法官更能独立公正审判案件,既排除地方干扰,也排除来自上级的不当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