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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方:“传播色情视频牟利300获刑3年”的警示意义

2013年11月20日18:12    来源:齐鲁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北 方:“传播色情视频牟利300获刑3年”的警示意义

  作者:北方

  今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将网上“扫黄打非”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近期连续判决5起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其中,姜某搭建三个视频网站,上传淫秽色情电影4.7万部,牟利3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11月20日齐鲁网相关新闻)

  无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还是传播淫秽物品,均属于犯罪行为。对此,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九节有明确规定。比如其中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三条则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很明显,山东青岛的姜某搭建三个视频网站,有组织播放淫秽色情视频的犯罪故意,且上传淫秽色情电影4.7万部,数量巨大,虽然其获利并不多,但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且情节严重。法院由此判定其承担三年二个月的刑罚,有法于据,也是大力打击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需要。

  如今网络很发达,但很多人对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等的犯罪认识存在误区。误区一,认为在网络上上传或者传播了几个黄图、几部黄片等,不是什么大事,不必大惊小怪。事实上,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是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是良好的社会风气等。只要你在网上上传或者传播了淫秽物品,从性质上来讲,都已经构成了犯罪。因为一旦传播淫秽物品,就会扰乱国家相关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并影响了社会风气,犯罪事实也就客观地存在了。

  误区二,不以牟利为目的,或者获得的利益少,就不是什么大事。事实上,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论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存在牟利,都构成犯罪,会受到刑法的处罚。这就好比抢劫罪,只要你实施了抢劫行为,不论是否抢到钱,抢到了一元还千元,都是明显的犯罪行为。比如青岛近日判决的案件中,易某军租用境外服务器创建“依依影院”淫秽色情网站,累计复制传播淫秽色情视频230部,其并没有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但即墨市人民法院仍按照法律,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易某军有期徒刑八个月。

  严厉打击相关淫秽物品犯罪,不仅是国家加强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的需要,也是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需求,同时,也是规范社会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优化社会风气的必须。山东青岛市此次加大打击力度,从严从重地连续判决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不仅狠狠地打击了淫秽物品犯罪行为,同时对一些网站以及经营者,广大网友也起了警示作用,有利于一些人及时纠正和走出对淫秽物品犯罪的认识误区,值得我们为之叫好!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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