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永华
这个家住徐州市铜山区的18岁女孩,至今没见过自己的户口长啥样。直到最近班主任通知小高考要报名,苗丹说出了残疾养父为自己奔波18年却没办下一纸户口的事。难道就这样看着自己的学生放弃小高考,放弃上大学的梦想?苗丹的班主任、徐州市棠张中学老师宋君致电扬子晚报,希望好心人能帮忙想想办法,让孩子顺利参加升学考试(10月28日扬子晚报)。
事实上,无论经济如何发展,社会如何文明进步,法治如何完善健全,弃婴现象都难以完全杜绝,前不久,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社会力量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联办。这一消息迅速引发了各方热议,赞同者有之,但争议的声音也不少。稍微留意这些争议的声音就不难发现,实际上是为规定与人性善良行为的博弈,客观上讲,人性任何的善良包括收养被父母遗弃的婴儿,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都应当视为一种正义之举,我国的很多法律条款以及规定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这既是民族特色也是国情的必须,从这个理论上说。违背传统道德和人性善良本质的规定本身就很难具有合法性。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文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如果对于收养弃婴不进行制度管理,显然既不能有效阻止弃婴现象,也会客观上纵容弃婴和违法收养,甚至会助长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收养弃婴进行制度规范并强调国家责任既是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出国家对于弃婴的关爱,与人性善良的收养本质并不矛盾。然而,在制度执行的实践中,个人收养弃婴因为不合乎规定无法入户、上学等所出现的问题却并不鲜见,江苏徐州这位18岁的女孩苗丹,在婴儿时被父母遗弃,是村民出于好心将其收养为“女儿”抚养长大,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而像这种收养弃婴的行为,在过去很多农村十分常见,确实,如果按照后来的规定,无论从收养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还是收养人的年龄等诸多因素,均不符合,以至于成了有家没户的人。
其实,如果僵化的执行制度或仅仅从制度的条文上看,像收养苗丹这样情况,确实既“违法”也根本不符合入户规定,家庭经济状况是一方面,“父亲”抱养比自己年龄相差不足30岁的女儿更是“硬伤”,户籍工作人员感到“为难”,18年办不了入户似乎都是正常。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苗丹和父亲形成事实性收养关系是在国家规定出台之前,即使在出台之后,在农村某些贫困单身家庭为“防老”而抱养被遗弃婴儿尤其女婴的状况也很常见,一是不了解国家规定,二是本身农村的现实养老需要,抱养弃婴既是出于善心也是出于某些个人私心,无论是否符合规定,但都不能否认这样的家庭出于对弃婴的一片关爱和对生命的尊重。而事实上从苗丹身上就能看出,这样的养父家庭虽然贫困,但却也尽全力为孩子提供了所能提供的一切,而国家此时仅仅需要为弃婴提供一份合法的户口证明文件而已,其实问题并不复杂。
但是,从媒体报道来看,类似向苗丹这样在10多年被收养,因不合法而不能入户,遭遇求学难、就业难的现象并非个例。而在媒体报道之后,问题大多得到处理,这就可以看出,在国家收养规定没有出台之前已经形成收养关系的家庭,收养孩子难以入户的障碍并不是制度无情,而是执行制度的部门人员在执行制度规定中过于简单僵化,并不理解任何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为建制度而建。而是为了保障某些方面的规范,类似苗丹这种特殊情况,相关部门在确认事实之后予以办理入户,不但不是违规,反而彰显出政府对收养家庭的关爱和制度的善意,不予办理解决除了影响孩子的未来及收养者家庭和谐之外,反而凸显出国家规定的冷漠和对传统善良美德的不尊重。甚至让人怀疑规定本身是在藐视生命,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年前收养弃婴的家庭大多家境贫寒,甚至是残障人家,收养的弃婴不仅是家中唯一的希望,更得到了无微不至的关爱,如果因为给这样的弃婴补办手续入户是“违规”的话,人们更有理由反问,某些权力、富豪他们一人多个户口是如何办理的?
其实,类似于苗丹这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被收养者,迟迟不能为其办理入户,不是制度问题而是政府部门为民服务的态度和作风问题。当地民政、派出所及相关部门不仅应当在深入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对其及时补办入户,更用当代表国家和地方政府予以他们家庭适当的照顾和感谢,是他们出于对生命的尊重主动为国家分解了负担,奉献了爱心,地方政府应当要让这些在贫困收养家庭长大的孩子,切身感受到,亲生父母虽然遗弃了他们,但国家和社会不仅没有将他们遗弃,反而让他们和有父母的孩子一样,不仅有家庭的关爱,更有国家和社会在帮助他们健康、快乐、成长。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