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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垃圾短信不能仅靠自律

2013年10月24日15:07    来源:新民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治垃圾短信不能仅靠自律

  纪玉

  垃圾短信是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疾。由于电信运营商掌握短信发送渠道,人们往往希望他们能成为拦截垃圾短信的“把关人”。然而,据央视报道,很多垃圾短信正是通过三大运营商的群发业务来推送的(发送号码以106等特定数字开头),运营商从中获利;为了鼓励企业多做短信群发业务,运营商还会给企业返利。

  其实,运营商从垃圾短信中获利,并助推垃圾短信“满天飞”,算不上新闻。几年前的央视3·15晚会,就曝出有运营商违规发送大量垃圾短信、出售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的恶劣行为。近年来,也不时有媒体报道,运营商为获得经济利益,对短信群发企业资质审查不严,纵容群发垃圾短信的违规行为,甚至给相关企业出主意应付监管。

  相比于推广业务时的神通广大,运营商在治理垃圾短信时却显得疲软无力。2011年,广州的杨先生因不堪忍受短信电话骚扰和个人信息泄露,将运营商告上法庭。被告方律师在庭上表示,运营商已将杨先生列入“红名单”,通知全体代理商不得再向他发送广告短信,而这份“红名单”,“基本都是省领导、市领导等级别的人”能享受的待遇。从这个案例就可明白,从技术角度来说,屏蔽垃圾短信是有可能的。运营商不是不能做,而是不想做,关键还是利益作怪。

  运营商和垃圾短信发送商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因此,指望运营商自律,未免一厢情愿。但是,目前治理垃圾短信的手段,依然停留在运营商自查自纠上,对发送垃圾短信并无罚则。用户有投诉,也就是由运营商把短信发送号码加入用户的“黑名单”,有时还会遇上投诉无门的窘境。要治理垃圾短信,应当从完善法规、明确相关主体责任、提高垃圾短信利益链所有参与者的违法成本入手。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即只要用户不同意接收,就视为垃圾短信。既然有了这样的法律解释,就应出台实施细则,明确用户的权利和短信发送商、运营商、职能部门的责任,规定违反法规该如何处罚。香港对垃圾短信有专门法规约束,犯事者可处10万港元等罚款。

  对于运营商,怎样反复强调社会责任都不为过,但不能就此仰赖运营商的自我觉悟。垃圾短信看似小事,却关系到用户的选择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职能部门也应担负起监管责任,协同治理,打击垃圾短信发送商,处罚运营商的“助推”和不作为。这样,才能还短信空间一个干净。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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