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北青报:“从重”改“加重”才能彰显幼女保护

王琳

2013年10月20日11: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王琳:“从重”改“加重”才能彰显幼女保护

  近日,云南昭通市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一案,引发网民围观。压倒数的意见指向此案一审的5年徒刑有“重罪轻判”之嫌。近日,昭通市检察院也以原判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昭通中级法院则在17日指令大关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也一并被发回重审。

  再审程序的意义,正在于通过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强奸4岁幼女判5年是畸轻还是得当,还需再审裁判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单从本案的舆情反馈来看,多数意见集中在道德评判和价值评判。普通民众对5年徒刑感觉“畸轻”,与一些法律界人士基于现行法认定此案判罚“合乎规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若以多数意见来否认专业判断,容易导致“多数人暴政”;若以专业判断来简单否定民意表达,也易导致司法专横。要厘清这些来自不同判断标准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我们仍应回到现行法律本身。

  有关强奸幼女的罚则规定在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中,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奸淫幼女的刑期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从重处罚”。刑法虽没有规定如何“从重”,但依语义理解,哪怕是取法定刑期的中间线为基准,“从重”也应以“六年半”为界,超过此数才称得上“从重”。若以“三至五年”来判罚,奸淫幼女与强奸妇女还有何区别?这显然与刑法想要强化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不一致。

  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恰恰就未能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而将奸淫幼女与强奸妇女简单混同。该份“意见”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也正因为有这份“意见”在,奸淫幼女在司法实践中被判三年至五年的个案,几成常态。

  也许我们可以乐观期待,云南这一4岁幼女被强奸案在备受舆论的关注之后,能够得到矫正的正义。但这并不能杜绝下一宗“奸淫4岁幼女被判5年”的出现。我们更应反思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是否合乎刑法的精神,并确保了法律的准确实施。既然刑法将“奸淫幼女单列”,并明确“从重”,这就表明了对“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不能使用同一个判罚标准。而在更具体的量刑标准上,奸淫一名接近十四周岁的幼女和奸淫一名只有四岁的幼女,理应有所区别。

  立法层面的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对刑法的修订,直接将“奸淫幼女”归入“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使之起刑点落在十年,而不是混同于“强奸妇女”。或至少,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列入“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从重”不重,幼女的特别保护也无从体现。这才是云南此宗个案带来的立法追问。

  王琳(海南学者)

分享到:
(责编:王倩、文松辉)

相关专题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