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建国
只为揪出学生宿舍里的小偷,最近,山东滨州学院上演了一场采集学生DNA的行动,5000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被一一采血验DNA。对于学生表现出的疑虑,现场的警察只有一句回答:“安静,不要说话”。(据滨州齐鲁网相关报道:滨州学院盗窃案频发 警方强制给5000学生采集DNA)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如不能以可靠真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从事了某个犯罪行为,那就不能推断其构成犯罪。本质上,该原则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公权的侵犯。
然而,山东滨城区公安分局却在案件侦查时,采用了“无罪从疑”的思路,将滨州学院的5000多名本科男生划入犯罪嫌疑人范围,进行DNA比对。如此破案手段,到底与法律规定和本义是否相契合呢?恐怕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对于刑事案件侦破,也需要讲求效率,因为其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务必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在第一时间进行案件侦查,用最有效的捷径实现最大的价值。如果只为追求效果,而是采用了本末倒置的手段,用“迂回战术”向最终的正义逼近,就属于“迟来的正义”了。
其实,对5000多名学生采集血样,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和隐私权。在民事范畴内,公民的个人私权利都是不容侵犯的,这也在《侵权责任法》中具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当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发生抵触时,究竟孰轻孰重?就笔者来看,制定法律的初衷就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公安机关侦破盗窃案件,其目的也是避免公民财产遭受损失。因此,法律首先要尊重个人微观利益,才能实现维护公民整体利益的宏观目标。
同时,滨城区公安局的做法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嫌疑。该局声称,“为了尽快破案,排除学生间误会,”并声称“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该条文中所指的检查对象,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理解滨城区公安局的说法,5000人就应该全部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如此规模庞大的“犯罪团伙”嫌疑人,是不是撒的网太大了。
当然,如果能用此法找出盗窃行为人,也倒算是有个不错的结果。但是,假如行为人并不是5000人中的一员,又该对5000个DNA样本作何解释呢?不主动出击、四处排查,而是如此“坐地执法”,与其说是一种破案方式,不如说是该局对于“懒政思维”的一种美化罢了。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