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10月14日 北京晨报)
《办法》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包括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沐浴业经营者违反该办法,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这对于公共浴所来说,树块警示牌,很简单的事,但问题,是否有效果?从现实来看,恐怕很难。
树警示牌和真正实施有一段距离。树块警示牌,几分钟的事,但如果无法落入,树不树有何意义?毕竟谁是艾滋病患者,既不好明着问,又无法“看”出来,而艾滋病患者恐怕不会主动表明自己的病。从这个意义上说,此举无疑是“画蛇添足”。
艾滋病人现在还很敏感,与此相连的一个词就是“歧视”,可以说,我们在减少艾滋病人的歧视方面做了不懈的努力,既有法律层面的,我国的《艾滋病管理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就医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和子女; 又有实际行动方面的,每年都有志愿者请艾滋病病人吃饭、拥抱等活动。可实际上,艾滋病歧视却较为严重。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我国卫生部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组织发布的《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称,41.7%的受访者称曾经受到过艾滋病相关歧视,超过2/3的人表示家庭成员曾因自己的感染状况受到过歧视。在知晓被感染者的感染身份后,1/4的医务工作者、超过1/3的政府官员和教师持有负面和歧视的态度。有超过12%的受访者表示,自检测出艾滋病感染后曾至少一次被拒绝就医。 本来,对艾滋病人很需要小心翼翼了,现在却又弄出一个警示牌,特意圈子出艾滋病人,的确让人“遗憾”。很可能弄巧成拙,让人反感。
众所周知,艾滋病是通过医源性感染、母婴传播、性传播、吸毒几种渠道传播的,这么多年来,从未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因此,何必一定要特意为艾滋病立警示牌?更重要的是,禁止入内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禁止艾滋患者进入沐浴场所的规定,除了加剧艾滋误解、歧视和恐惧之外,不可能会减少和控制艾滋传播。”以上分析表明,规定公共浴室禁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牌”是弊多而无一利。不如干脆不明提,反正艾滋病患者也是清楚的,他们也是会尽量避免去公共浴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