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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谈“李某某案”:此案性质并非卖淫嫖娼 是强奸犯罪

2013年09月27日08:48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9月26日电 (李楠楠)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回应社会关切,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范君等就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审判情况接受媒体采访。

针对网上对此案到底是强奸还是卖淫嫖娼有质疑,范君认为,强奸罪与卖淫嫖娼、组织、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虽然都是男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这两种行为的关键区别点在于,发生性关系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即关键看女方是不是自愿的。强奸犯罪,是违背被害妇女意愿,并对妇女实施暴力、胁迫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或组织、介绍卖淫则是卖淫妇女为了获取财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此,一个关键点是要看女方是不是出于自愿,另一个则要看有没有对女方实施暴力胁迫。本案的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五名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系被胁迫,并非自愿,而且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因此,本案性质并非卖淫嫖娼,而是强奸犯罪,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在回答“本案被告人中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为什么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的提问是,范君表示,首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有其特殊性,立法上有着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的法律规定。例如,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承办;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由院长决定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等有关规定。

范君表示,本案的5名被告人中,4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海淀法院为保障未成年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更为有效的程序保护,决定将本案交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承办,符合我国刑诉法的上述有关规定,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其次,公诉机关未对本案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案起诉,为体现案件审理的整体效果,保证全案裁判的均衡与协调,提高司法效能,我院亦不分案审理,决定将全案交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承办。

今天宣判没有让记者旁听,范君回应称:“我院受理本案后,各界人士非常关心,尤其对于今天的宣判活动,很早就有单位和个人提交了旁听申请。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是,这是针对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问题的案件而言的。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依据我国《刑诉法》第275条以及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不得传播案件信息。为防止未成年人有关个人信息及犯罪记录的不当披露或传播,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我院在宣判方式上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宣判时,被告人家属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代表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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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文松辉、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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