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观点频道热词库>>焦点人物库>>李某某案

海淀法院回应“李某某等被告年龄问题”:认定依法有据

2013年09月27日08:48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9月26日电 (李楠楠)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回应社会关切,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范君,本案审判长秦硕,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张永慧就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审判情况接受媒体采访。

在回答网友“有人说李某某年龄造假,请问凭什么认定他是未成年人?”的提问时,秦硕表示,实际上,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认定未成年与否,主要是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有效的证据综合判断。秦硕说,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实际年龄的审查认定是证据审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都会非常认真、严谨对待,除庭审审查外,一般还会进行必要的庭外调查工作,例如到被告人出生地、出生医院、学校进行调查走访等,以保证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本案判决对各被告人年龄情况的认定都是依法有据。

针对此案除李某某外,其他几个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问题,秦硕回应称,网络上有关其他几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特殊家庭背景的传言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海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魏某某(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魏某某(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秦硕表示,之所以对其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是根据这两名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在犯罪中的情节轻重,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表现,以及他们各自的平时表现、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综合情况分析后,认为其二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对其二人适用了缓刑。适用缓刑与其家庭背景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我们也希望二被告人可以从这个案子中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好好学习,重新做人。”秦硕说。

有网友质疑“不是轮奸吗?怎么定成强奸?”对此,海淀法院主管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范君表示,“轮奸”是建立在构成强奸罪基础上的二人以上强奸妇女的行为。轮奸是在构成强奸罪基础上的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但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轮奸罪这个罪名,只规定有强奸罪罪名,所以依法认定强奸罪定性准确。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认定系属轮奸行为,本身并不矛盾,且于法有据。

分享到:
(责编:文松辉、王倩)

相关专题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