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扬子晚报:个人破产制度当提上立法日程

杨 涛

2013年09月26日10:33    来源:扬子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个人破产制度当提上立法日程

  张某驾驶超重车压塌北京怀柔区一座桥,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塌桥造成的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9月25日《新京报》)。

  这1500余万元的连带赔偿,张某得还几百年。坐牢是有期限,但是,他的一辈子永远要还债。

  如果桥梁本身质量没有问题,法院判决却也没有错,不能因为他承担而刑事责任而豁免民事责任,更不能因为他家境贫寒而不依法判决,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然而,尽管是依法判决,却不可避免会遭遇到严峻的现实问题。例如说张某出狱后,他面对近乎天价的赔偿,如果债权一方催得紧,极可能造成他对生活极度失望,要么四处逃避躲债,要么自杀,甚至是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掠夺财产来还债。这就让公正执法走向了它的反面。而世界上对此的解决方法就是个人破产制度——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对其债务进行豁免。

  遗憾的是,《破产法》只有公司、企业破产制度,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2008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大量房屋损毁,其中大量的商品房都存在尚未还清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于我们国家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些家破人亡的灾民还要承担银行按揭,可谓是雪上加霜。最后,还是由银监会下发紧急通知进行豁免才得以解决。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也可能造成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要辅之以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这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但这并非我们不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立法,以避免类似悲剧和难题的理由。

分享到:
(责编:石冰心(实习生)、文松辉)

相关专题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