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密歇根州底特律一名巡回法官日前承认曾与一名自己负责办理的案子中的女被告多次发生性关系,这名叫韦德·麦克利的法官马上被停职。由此,引发法官的私德与法官非职业行为不当乃至司法公正的热烈讨论。
对美国的司法系统,大家比较熟悉和称道的是其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法院和法官少有腐败和丑闻发生,哪怕有也更多是低一级法院和法官。究其原因,从正面而言,是因为其司法制度设计比较完备,法院和法官在人、财和事等方面都是独立的;从反面而言,则是因为法官惩戒制度比较健全,惩戒严厉,法官无论在法庭内还是法庭外一旦出现行为不当乃至违法乱纪,其面临的惩戒相当严厉。
法官是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执行者。要成为法官,必须经历层层关卡,必须有本科学位才能上法学院,三年拿到法学学位后还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才能拿到律师执照,接着积累数年律师从业经验,最终才有机会被提名或竞选成为法官。当上法官过程的艰辛也反映了法官的重要性,一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不当行为,势必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同时,作为法官,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准,在法庭外一样要考虑法官的职业形象,注意言行举止。比如《美国法官司法行为准则》规定,“法官在从事工作外的事务时,也必须注意自身的特殊身份”,法官的行为不能干扰司法公正,法官的不当行为“将削弱公众对司法中立、公正的信心”。
美国人普遍认为,如果这个世界上有“完人”的话,法官就应该是“完人”。美国著名诗人纪伯伦曾把法官比喻为“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法袍就是仿教士服装而设计的,法官成为上帝的使者。尽管“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但社会公众视法官为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化身,公众不仅对法官的职业能力要求很高,而且对其职业形象也很重视,这影响着公众对法官的信任与否。尤为关键的是,社会公众是否尊重与服从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法官的信任,司法的失败就是社会的失败。所以,司法是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人们对法官的期望和标准都很高,倘若法官因为职业能力和形象而丧失公信力,那么司法和社会都失败了。
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详细、严格的法官惩戒制度,规范法官的职业操守,对法官的职业行为和非职业行为进行监督乃至惩戒。由司法理事会核实法官确有不当行为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私下责备或申斥、公开责备或申斥、命令在一定时间内不派给案件、要求其主动退休、在犯罪时提请国会考虑启动弹劾程序。这些模范行为准则的理念是“法官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避免不当和看起来不当”,法官的职业行为和非职业行为必须避免招致对其公正行事能力的怀疑。
美国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在联邦最高法院及州最高法院都设有类似的职业道德委员会,并且有相应的成文规定,如联邦最高法院的《美国联邦法官职业行为道德规范》。美国律师协会还起草、制定和修改《法官职业道德示范规则》,对法官在职业行为和非职业行为方面的行为不当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对法官没有法律约束力,但通常法官都会自觉遵守,否则无法从事律师和法官职业。在州这一层级对法官的弹劾更为细致。以纽约州为例,纽约州法律规定的对法官弹劾事由是:职务上的不当行为、在职务或职务外有习惯性放纵行为,引起公众对司法的不利看法。在纽约州,2002年受到惩戒的法官就有28名,其中7人被剥夺法官职位。从上可以看出,法官无论在联邦还是在州里都要时时小心,处处谨慎,否则就会面临惩戒乃至弹劾。
美国对法官职业外的生活作风问题引发的犯罪处罚尤为严厉。如果法官存在“强奸”“接受性贿赂”“公款召妓”“自费召妓”“当小三”“艳照门”等不当行为,法官不单单是引咎辞职了事,在行为不当引发犯罪时还要被弹劾,并接受法律的制裁。弹劾权不因法官的行为不当而启动,只有犯了罪的法官才有可能被弹劾。总的来说,美国弹劾法官的程序为:众议院起诉,参议院审理,并由参议院成员的2/3通过弹劾裁决。举一个法官因好色而犯罪的例子。美国某州高等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过电话留言等方式引诱女被告与自己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利用职权不公正地审理了案件。在案发后,联邦法官对这个好色的法官作出如下宣判:因犯“渎职”罪和“邮件欺诈”罪,判处27个月有期徒刑、罚款10200美元并吊销律师执照、取消法官退休福利。联邦法官判决中最厉害和最严厉的一招是取消了这名法官的退休福利,这等于这名法官一辈子白干了,老了反而没钱养活自己了。这就是美国一个好色法官的下场,其惩戒之严厉可见一斑。很显然,法官的生活作风出现问题,背后往往因作风问题而有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对其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双重亵渎,招致对其公正行事能力的怀疑,要接受社会和法律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