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两辆警车的云南红河州泸西县森林公安局,近日成了网上焦点:有网友举报,该局局长王路生多次不着警服驾驶警车,还用警车接送孩子上学,而且几乎每天都会将这辆警车开回所居住的小区;该局的刑侦中队长则将另外一辆警车长期开回家中并用于接送老人和小孩。(9月17日《云南信息报》)
在不少百姓眼里,公车私用还被当作新闻,其实也是一种“新闻”了。但既然网上有图有视频地举报了,且调查结果也表明所曝问题基本都属实,那么最好还是承认错误、接受处罚、迅速改正。倘若文过饰非地期望减轻责任、缩小影响,到头来恐怕只会越描越黑。这不,面对媒体采访,红河州森林公安局吴警官就称,作为局长,有案件时王路生需陪着民警处理。为了工作需要,有时会把警车开回家。
“工作需要”很动听,但若成了泸西县森林公安局两位主要领导长期“独霸公车”的挡箭牌,那就只会糟蹋了这个美好的词汇。别的暂且不提,如果该局的两辆警车,真是一切以“工作需要”为使用原则,那么到了晚上,守在单位继续值班的民警,才是最有资格说“工作需要”的用车理由。现在倒好,总共两辆的警车,几乎每天下班都被你们“局座”当成“私驾”开回家,被人举报了还想将“工作需要”也首归自己名下,这也太没有“敢作敢当”的气度了吧。
是的,笔者无意于“栽赃陷害”,也没有吃了“熊心豹子胆”,报道中已经写得明明白白,称“局座”们公车私用是为“工作需要”的,并非当事者本人,而是其上级局的有关领导。领导说话,当然不会信口开河,应该都是有凭有据的。所以,尽管“独霸公车”者没有亲自出面,人们还是可以确认“工作需要”是一种可信代言。
只是这么一“代”,就无异于“代”没了相关规则、用车制度。还隐隐表明,类似的“工作需要”,未必只存于泸西县森林公安局一个地方——要是再有这样的长期公车私用现象,不慎又被网民揭而曝之,不知会不会“以不变应万变”,仍然抛出个“工作需要”来作解释和回应呢?
一是一,二是二。我想说的是,“独霸公车”别糟蹋了“工作需要”。一则,这样的避实就虚、避重就轻,根本掩饰不了某些当头为长者揩公家之油的实质;二则,要是“工作需要”真能当成一把躲避舆论监督的“遮阳伞”,恐怕这种“蹭车经验”马上就会被纷纷借鉴、四处蔓延。而别人之所以不敢“张扬实践”,无非还是出于对纪律的心存敬畏,搞不出个别“局座”肆意而为的作派。
“工作需要”不是一个筐,更不是什么卸责诿过的“绝妙好辞”。谁若还想拿它当作糊弄民意的一个“宝”,最终受损的,肯定不只是糟蹋了“工作需要”这个好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