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又称“以房养老”。其实在《意见》发布前,“以房养老”就已在国内多地自发兴起尝试。业内普遍担心的一个最大“障碍”就是“70年产权”问题。(《新文化报》9月15日)
“以房养老”如何迈过“70年产权”门槛
冯海宁
南京、北京等地都曾进行过试点,但效果很不理想。上海几年前试行的“以房养老”也被曝早已废止,说明这个在国外很成熟的养老模式目前在国内“水土不服”。究其原因,在于相关制度、传统观念等因素是推行“以房养老”的拦路虎。
从现实来看“养儿防老”的观念还在影响着很多人,而且房产是很多家庭的主要财产,因此许多老人都希望将房产留给子女。即使大多数公众愿意“以房养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也不一定支持这种模式,原因有三点:一是我们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最多只有70年(有的甚至只有40年);二是房屋质量问题;三是未来房价变化存在不确定性,有下跌的风险。显然,“以房养老”难以迈过诸如“70年产权”等门槛。
支持“以房养老”的原建设部官员称,“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这样的想法是让人一辈子都围绕着房子“转”,也让整个社会围绕着房地产“转”,显然是不可取的。如何解决养老问题,还需拓宽思路,我们必须意识到:一是需要政府养老和保险养老(包括社保和商业保险)来兜底,二是需要大幅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或打破养老金“双轨制”。
当然,试点“以房养老”也有积极意义,尤其是有可能让“70年产权”有关问题明朗化。《物权法》只是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土地使用权70年期满以后是否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补交,标准是多少?推行“以房养老”有可能让这些现在不明了的问题变得明朗。如果“70年产权”问题不明了,“以房养老”无疑难以推行。笔者认为,应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支持“以房养老”以分担养老压力;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因为政府已经从低价征地高价出让中获得太多好处。
“以房养老”只能是锦上添花
盛 翔
“以房养老”问题不少,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贫富差距问题,因为“富家水浇不了穷家田”——— 有房子的富人可能根本不需要“以房养老”,没房子或者没产权的人却没办法“以房养老”。比如农民有自己的房子,却没有产权,怎么“以房养老”?真正需要“以房养老”的肯定是穷人;令人矛盾的是,越是穷困的人越难拥有自己的产权房。
所以,“以房养老”无论何时都只能是一个有益的补充,真正重要的仍是政府兜底的、普适性的公共养老体系。“以房养老”只是锦上添花,公共养老才是雪中送炭。说白了,“以房养老”完全可以交给自由的市场去竞争、去发育,政府部门只需要把公平的规则制定好、把有序的市场监管好。
这就是“以房养老”与公共养老的本质区别:前者只是配菜,后者才是主菜。眼下要谨防对“以房养老”的过度关注替换了对公共养老问题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