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当地林业部门称,乌木属于国家。(9月15日《新闻晚报》)
乌木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明确的厘定,不能老是稀里糊涂。与“彭州乌木事件”在自己承包地里挖出乌木不同的是,这次江西修水农民是在河里挖出的乌木,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说法“河流是国家的,出土的东西包括矿山资源都是属于国有”。那这个说法与“彭州乌木事件”的定论存在矛盾,这里需要得到《物权法》加以明确规定。
按照当地老百姓的疑问“值钱了就属于国家”,对乌木相关的归属权,还应该从相关法律上找出口。事实上,在《矿产资源法》中没有将乌木列入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按照这种逻辑乌木并不属于国家所有。但还规定说如果是新发现的矿种可由国务院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之后再公布,所以江西修水当地部门还是打了马虎眼,首先要做的应当是上报到国务院进行申报。
同时,“乌木案”留下的思考不仅仅是其归属权,对发现者的奖励也应该摆上议程,国家应该有具体的规定,避免民间与政府间的臆测和利益冲突。若奖励只是口头说说,自然会削减民众上交公共财物的积极性。
民间有言“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足以窥见乌木的价值。有人说在乌木价值还未显现时,政府的身影未出现,直到乌木的市场价值体现时,相关部门才加入其中,大有“分一杯羹”强取豪夺之势。故此,政府应当消除这种民间疑虑,尽快落实乌木等尚未登记的国家矿产资源,让每一个政府行为都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据才能消除隔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