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说,“自古有所谓‘为官发财,应当两道’。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官员没有通过腐败寻租的手段,而是选择下海经商,值得尊敬。相比之前那些“保留身份、保留职务、保留待遇”优厚条件下的带薪下海经商,已经要强很多。
但是,无论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基于保护下海官员,都非常有必要对官员下海进行严格规范。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下海经商官员必须经过离任审计,并公示家庭财产。对此,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只可惜,之前的辞职官员似乎都达不到“必要时”,因此也就无需审计;离职审计的条款事实上名存实亡。
如果说离任审计是要排除下海官员在职期间的寻租交易与腐败可能,那么下海后的任职限制则是要避免腐败期权兑现与权力人脉丝连。对此,公务员法也有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是,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很差,罚则也不给力,无论是辞职年限还是从商领域上的约束都微乎其微。
规范官员下海,首先需要厘清规则,然后才谈得上守则。凡辞职下海必经离任审计,必先公示财产,必须严格执行任职限制——唯其如此,才不至于让正常的官员流动皆成可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