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国务院9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人当天表示,《意见》把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作为重点任务提出,将为破解中国养老难题特别是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意见》对于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释放了诸多利好信号。
养老产业化不能代替养老福利
乔新生
养老产业不同于养老社会福利,养老产业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产业,它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现了专门的“银发”行业,针对老年人开设一些特色服务项目,既解决了老年人的服务问题,同时也缓和了社会矛盾,减轻了政府的压力。
而养老社会福利则不同,养老社会福利是法律规定政府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否存在养老产业,政府都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常态,同时也是我国政府近些年来大力推行的一项重要事业。养老福利制度的含义非常广泛,它既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养老金制度,同时还包括法律规定必须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老年教育以及老年娱乐等各项服务。政府不能借口大力发展养老产业,而放弃自己的职责;更不能以发展养老产业为借口,减少养老社会福利方面的投入。
所谓养老产业实际上是一个市场分类问题,而养老社会福利则是一个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问题。前者的投资主体是企业,后者的责任主体则是各级政府。市场可以根据需要,提供良好服务,发展养老产业,政府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但是,政府不能越俎代庖,也不能甩包袱,把本来应该由自己提供的服务交给市场主体。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借口发展养老产业,把本来应该直接交给老年人的各项福利补贴,通过兴办企业的方式交给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的交易法则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事情,它可能会导致出现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甚至有可能会导致国家基本的社会养老福利保障制度被彻底扭曲,老年人的生活难以为继。
当前我国政府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上,通过强化养老社会福利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金信托经营管理体系,确保筹集到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不应借口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挪用养老福利基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划出清晰的法律界限,如果政府通过市场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且以市场经营的模式,解决养老保险的问题,那么,很可能会导致退休养老职工承担不必要的市场风险。政府必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筹集资金,并且建立信托制度,独立经营信托资金,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政府的手伸向市场领域,让老年人承担不必要的市场风险。
社会各界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探索社会养老的手段和模式,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筹集资金,为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但是,市场主体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借口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而骗取老年人的钱财。现在一些保健品的生产企业不惜代价在电视台做广告,不择手段地向老年人推销保健用品,导致老年人血本无归。政府应当打击这种非法牟利的行为,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笔者的建议是,各级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应当开展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社会认知水平和能力,让他们在智力下降的过程中,不会因为市场上出现的各种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政府除了及时足额发放退休养老金之外,还应该向他们提供各种公共服务,让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的时光。顺便说一句,由于我国住房所有权具有相对性,与其他国家的所有权制度完全不同,因此,依靠住房养老可能是画饼充饥。如果老年人把住房抵押给银行,按月领取养老金,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政府应当何去何从?相关部门推出有关改革政策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不能拍脑袋作决策。
70年产权明确后才有以房养老
冯海宁
尽管国务院《意见》首提“以房养老”,但这一模式早已在民间争论多年,并在南京、上海、北京等地进行过试点。从试点情况来看很不理想,比如上海几年前试行“以房养老”被曝早已废止。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意见》提出“以房养老”,如何操作,能否改变不利局面,是舆论最为关心的问题。
国务院《意见》首提“以房养老”,初衷无疑是善意的。据悉,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另外,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约3171万人,大中城市空巢家庭达70%,丁克家庭老人约有2000万人。首提“以房养老”,目的是解决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
现在,我国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子女赡养、退休金和社保金。推行“以房养老”等于增加了一种新的养老模式,具有多重意义。不过,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部分地方试点“以房养老”陷入停滞萎缩,说明这个在国外很成熟的养老模式目前在国内“水土不服”。究其原因,在于“以房养老”难以打动有关利益方——金融机构和公众,而难以打动的原因就在于相关制度、传统观念等因素成为推行“以房养老”的拦路虎。
从现实来看,很多老人及其子女不愿意“以房养老”。因为“养儿防老”的观念还在影响着很多人,而且房产是很多家庭的主要财产,因此,许多老人都希望将房产留给子女。即使是丁克家庭老人,据悉也对“以房养老”存在不信任感。之前有一项调查显示:七成人不愿“以房养老”。
即使大多数公众愿意“以房养老”,但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等机构不一定支持这种模式,原因有三点:一是我们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最多只有70年(有的只有40年),等到抵押时土地使用权期限所剩无几,房屋价值就不大了。银监会负责人就曾表示,由于中国现有的制度房屋产权70年,“以房养老”难以推行。二是由于房屋质量越来越差,对金融机构来说也是风险。三是由于未来房价变化存在不确定性,有下跌风险,所以,金融机构也有忧虑。
如果“以房养老”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不能打动相关金融机构和公众,显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最后恐怕只有极少数人支持和参与“以房养老”。我们要认识到,不仅中国人与国外人的养老观念、财产观念存在很大不同,而且土地等相关制度也完全不同。如果照搬国外“以房养老”模式,值得商榷。
而且,推行“以房养老”实际是在推高房价,等于是变相鼓励今天的居民去买房,提前为“以房养老”进行投资。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房价已经很高,一线城市房价甚至超过了纽约和伦敦。推行“以房养老”之后,房产显然更具有投资价值,当房产变成投资品,房价可能会更加疯狂。
支持“以房养老”的原建设部官员称,“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这样的想法,是让人一辈子都围绕着房子“转”,也让整个社会围绕着房地产“转”,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如何解决养老问题,还需拓宽思路,我们要意识到一点:一是需要政府养老和保险养老(包括社保和商业保险)来兜底,二是需要大幅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或打破养老金“双轨制”。
当然,试点“以房养老”也有积极意义,尤其是,有可能让“70年后房屋产权”有关问题明朗化。物权法只是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土地使用权70年期满以后,是否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补交,补交标准是多少,如果不补交也需要明确。推行“以房养老”有可能让这些现在不明了的问题变明了。因为,如果“70年后房屋产权”不明了,“以房养老”无疑难以推行。这一点,有关决策部门应该很清楚。笔者认为,应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支持“以房养老”,以分担养老压力;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因为政府已经从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土地中获得太多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