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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惩治网络犯罪的利器 保护网络监督的武器

郭振纲

2013年09月11日10:31    来源:中工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社评】惩治网络犯罪的利器 保护网络监督的武器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于有关部门加大打击互联网犯罪专项活动的当下,出台于公众对网络反腐不断寄予厚望的当今,出台于公众对互联网违法犯罪边界不清而存有某些担忧的时刻,无疑是及时和必要的。它为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网络的不断延伸和发展,互联网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或缺的作用。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庞大的信息源,同时,难辨真伪的信息也云集互联网。

一方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如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炮制谣言,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甚至出现“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有偿提供“删帖”、“发帖”服务,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广大网民对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举报”、“网络反腐”又充满期待。如何去除网络的“毒素”,让网络风清气正,有序运转,是公众的期待。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当前互联网管理的一些模糊边界从法律上做了厘清,加大了惩治犯罪分子的力度,是惩治网络犯罪的利器。比如,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以“发帖”和“删帖”进行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进行严肃惩处;对互联网上常见的虚假信息和诽谤进行了边界确定;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些对于防范互联网沦为一些犯罪分子的“网络工具”具有重要意义。公众也有了对抗敲诈、诽谤、非法经营犯罪分子的利器。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同时也是保护网络举报的法律武器。司法解释在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保护了网民的表达权,体现了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比如,司法解释规定,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规范网络发言无碍“网络反腐”。这不仅保障了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而且有利于保护公众参与“网络反腐”的积极性。

两高司法解释严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结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际危害,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提出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这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规范互联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期待司法解释的实施为网络发挥正能量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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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石冰心(实习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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