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观点专题>>打击网络谣言,共守“七条底线”>>法律如何界定“网络诽谤”等犯罪行为

专家:因过失转发涉“网络诽谤”信息不构成犯罪

2013年09月09日15:50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 仝宗莉)今天下午,“两高”召开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诽谤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的意图或者目的。如果在不知情、不小心的的情况下,因为某种过失转发有可能涉嫌“网络诽谤”的信息,因为不具备主观故意,所以不达到定罪量刑的程度,不能当诽谤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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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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