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帖威胁索财或定敲诈勒索罪
8月23日,在江苏苏州某看守所审讯室,犯罪嫌疑人周禄宝在接受民警审讯。新华社发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手段:一是“发帖型”,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先在网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
条文摘录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罪行认定
以真实信息威胁也可入罪
孙军工:不管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这两种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专家解读】
“发帖索赔”应具体细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作了大量判决,特别是对在网上寻找所谓的负面信息进行综合、加工整理,选定目标对象并以在网上发布或扬言利用自己的媒体资源发布负面帖子、揭露对方隐私为由向被害人施加压力、索要财物的案件等。解释是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总结、提炼了以往司法实务的经验。据新华社电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司法解释对于在信息网络空间的敲诈勒索罪认定较为具体,对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比较明晰。对于行为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被害人主动要求删帖并给予行为人其他名义的费用的行为,《司法解释》未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说明司法解释更注重行为人是否有主动的敲诈行为。
他还建议,对于行为人本身的权益受到损失,在网络发布信息,以达到赔偿目的的行为,这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敲诈行为,这类情况,司法解释还应再细化,不应一概而论,应具体情节具体分析。
案例
发文万余篇诋毁他人
周禄宝 2012年以来,在互联网上发布攻击、诋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帖文1.5万余篇。长期以来,周禄宝把网络当作赚人气、谋私利的工具,通过有计划地编造谣言,进行网上攻击抹黑,以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现已初步查明,周禄宝先后对20多个单位和个人实施敲诈勒索,涉及北京、江苏、浙江、广西、河北、安徽等地。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