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指向网络谣言的集中行动正在进行之中,各地争发“捷报”,但在公共舆论平台上的收获却是喜忧参半。诚如央视的提醒,“不管制网络谣言很危险,但过度打击更危险”。而何谓“适当”、何谓“过度”,已经成为基层执法人员和司法官员必须直面又颇感难以拿捏的首要问题。
同是网络转发不实言论,甲地的打击力度是行拘,乙地的打击力度又可能是刑拘,甚至丙地可能压根就不认为这够得上行政处罚或是刑事追究的标准。从统一法律适用的角度,“两高”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属必要。
以“网络诽谤”为例。“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地方在于,“解释”坚持了“主客观一致”原则,认同“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由于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首先是由控方承担的,从国内外的判例来看,要证明发帖人主观上“明知”传播的事实为捏造实属不易。各地公安机关该是对照“解释”来认真检讨近期所办案件的合法性问题了。
“解释”对“明知”这一诽谤罪成立必备要件的强调,也将为“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解套。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网民十分担心集中打击网络谣言行动会挫伤网民行使“网络监督”和“网络反腐”的积极性。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公开,也由于网民缺乏相应的调查取证权,“网络反腐”很多时候只能依赖于一些零星的信息,来合理推测某位官员具有腐败嫌疑。近日受审的杨达才就是因为“戴多块名表”,而被网民锁定。但显而易见,就算再专业的鉴表师,也难以保证他所认定的手表型号与手表价格就是不差分毫的“真相”。舆论监督所起到的作用其实更多是在为司法机关提供可以继续追寻真相的“线索”,而不是在提供一个结果。因此,我们不能说,只要网民在网上发表了对杨达才所戴手表的言论与事实有偏差,就认为该网民是在“造谣、传谣”,进而认为他们犯了诽谤罪。
对某事物的认识,往往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结果。如果否定了求证的过程,那就等于否定了言论自由。认定网络谣言绝不能简单地抽出某个具体的时间点,来对照言论与事实是否一致。发言者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以及危害后果,需要综合考量。对此,“两高”在发布“解释”的同时,特别声明,“当前,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联想到一些地方在打击网络造谣、传谣上,也存在着因人立案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嫌疑。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如何坚守法治,颇值得观察。而“解释”恰恰就是“两高”送给基层检、法部门抵制来自地方不当干涉的法律利器。期待“两高”的这次释法,能确保这场打击网络谣言的运动式执法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