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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遏制“乱减刑、滥假释”端赖“以公开促公正”

王琳

2013年09月08日10:55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遏制“乱减刑、滥假释”

  今日论衡

  之拍案说法

  □王琳

  报载,记者近日从广东省高院获悉,去年广东省一年的减刑假释案件有6万余件,接近新判处的刑事案件总件数的一半。这个数字当然并不能说明刑罚执行中的腐败状况,因为减刑也好、假释也好,本就是象征着司法文明的法定制度。有制度不执行,那才是问题。

  问题在于,有制度要执行,但不能乱执行。媒体观察到,“由于国内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加上刑罚执行机关与法院、检察院之间协作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造成减刑假释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甚至出现以减刑假释为交易的腐败案件。”而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某涉嫌暗箱操作获减刑,江门原副市长林某花10万免坐10年牢,类似这般的案例,屡屡成为舆论用来证明刑罚执行腐败的佐证。遏制“乱减刑”、“滥假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的。

  和其他的腐败一样,乱减刑、滥假释的根源也被归结到立法之弊、制约之失和素质之低上。相应的解决之道自然也落在了完善立法、强化监督和提升素质上。这些判断并非多么深刻的洞见,其实早已成为常识。

  司法高层对此当然也是洞明的。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开展了针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专项检查活动。同一年,最高法院则力推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查。但执行腐败这个司法顽症,却在历经多次治理之后,仍能潜滋明长,不断割裂官民关系。遏制这一乱象的关键,还在公开。

  事实上,“以公开促公正”的改革方向显得足够清醒。十年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之所以收效甚微,并不是因为公开造成的,而是因为相关的司法程序和司法信息还公开得不够才造成的。一些法院曾公开宣称要公布所有的裁判文书,但最终的结果仍是经审查过后的“优秀裁判文书公开”。这使得监督的效果被大打折扣,因为要监督的,并不是那些优秀文书,而正是那些不怎么优秀、甚至有点糟糕的裁判文书。

  减刑、假释也是一样。若让这些本意良好的制度在司法的“暗箱”中运行,腐败终究难以避免。让阳光进来,“乱减刑、滥假释”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间。公开,既要面向体系内的监督者,更要面向普通的社会大众。尤其是对减刑、假释结果的公开,将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监督机关和社会大众成为“睁眼瞎”,从而让监督的力度迸发。

  去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这个共29条的司法文件对减刑、假释做了具体的细化,尤其是因严格了减刑假释的条件而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其中 “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和“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实行同步监督”备受期待。

  在法网不断密织的现实下,仍认为遏制刑罚腐败“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不免有些打偏了靶子的嫌疑。当务之急,其实更在“执行”二字。此次广东高院明文要求条件成熟的单位和地方,应当在特定的外网上对减刑假释范围和对象进行公示。这无疑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又迈出了一大步。但相比起刑罚执行腐败的严重性,笔者还是希望这个公开能够更及时、更全面、更具体。对于拒不公开的,理应承担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并以此保障“以公开促公正”的真正实现。

  (作者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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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齐贺、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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