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永华
8月21日凌晨2时许,城关区永昌路南段“东风剧院”附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接到报警后,城关公安分局白银路派出所、刑警责任区八中队、刑警技术中队先后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工作。经现场勘验,死者高某系被人用刀捅伤胸、腹部后,失血过多死亡(8月28日兰州晚报)。
经过警方从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的询问中得知,引发这期血案的原因看起来颇有些“正义”,死者与5男一女嫌疑人在公交车站候车,高某生前当众随地小便,遭到嫌疑人之一李某某骂了一句,高某遂殴打李某某,李某某几位同乡见状上前制止,并一起殴打高某,嫌疑人魏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该男子胸部、背部后逃离现场,造成高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在警方积极工作之下,6名犯罪嫌疑人有4人以投案自首,另2人还在追捕之中。
因鸡毛蒜皮原因引发恶性案件并不鲜见,甚至还不乏有因些许利益纠纷而导致的伤害并闹出人命的,像这样因阻止不文明行为而引发的伤害致死案件,确有其较特殊的一面,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思考,在现实社会中,像这样阻止不文明行为导致血案发生的现象虽不多见,但由此而产生矛盾冲突进而引发的伤害案件却是经常出现,我们一方面抱怨某些人的不文明行为,政府也倡导广大市民注重文明并积极制止一些不文明现象,但在一些因阻止不文明行为导致矛盾冲突的个案处理中,却几乎都把这种原因忽略,进而完全按后果情况来划分责任,说白了,无论是阻止不文明行为还是其他原因,谁受伤害重谁有理。
就这桩“一泡尿引发的血案”,死者高某在公交车站当中撒尿,这种极不文明行为自然会引起其他群众的不满,如果从息事宁人的角度来说,几位嫌疑人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回避即可,但这也客观造成对不文明行为放纵和默许,必然也助长了一些人的不文明行为,而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报警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能否得到受理或及时到场处理都不难给出答案,嫌疑人李某某对其骂一句既是一种“本能”斥责,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奈,如果高某这个时候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文明行为,表示歉意或默不作声都不会造成后来的结果,但偏偏这位高某“恼羞成怒”,居然上前殴打阻止自己不文明行为的李某某,类似这种情况在以往的媒体报道中并不鲜见,有环卫工阻止路人乱丢垃圾反挨打就是最鲜明的例证,阻止不文明行为成为一种“势力”上的抗衡,法律在最后的处理结果上,又难以为道德撑腰,以至于很多不文明行为在网络虚拟世界受到一片谴责的同时,在现实社会里却往往与文明成了井水不犯河水。
同其他不文明行为相比,成人当众撒尿无疑是最让人难以忍受的,但从法律意义上他依然属于道德范畴,我们可以想象,面对这样的行为,我们几乎没有有效阻止又不至于造成矛盾冲突的解决方式,即使警方或城市管理部门到场处理,也不过是少许罚款或批评教育了事,根本起不了实际作用,正是因为其行为有伤公德,又够不上法律追究,才使得这种不文明行为人既有恃无恐,又极容易对别人的谴责恼羞成怒,更不难想象,如果李某某不是人多势众,他注定不敢对高某进行斥责,尤其是法律,既不会对高某的随地小便施以重罚,同样,也不会因高某的这一过错,6名嫌疑人将其伤害致死,法律就会对6人作出轻判,这也是我们法律重结果轻过程,甚至难能成为道德后盾的尚需斟酌之处。实际上,这也是现实社会常常出现道德尴尬的主要原因。
依然就本案而言,从警方的询问情况来看,李某某对高某的不文明行为尽管在言语上予以斥责,但在面对高某的武力相向时,李某某显然处于弱势,如果李某某的几个同乡不在现场或出手相助,李某某无论做出怎样选择,最终不仅注定都成为受害者,更面临着法律上的尴尬,法律能给魏某某的唯一选择就是不做任何反抗,法律中的“防卫过当”本身就存在难以准确把握的界限问题,只要高某不使用任何凶器对李某某行凶,在此境况下,李某某使用任何器物对高某造成伤害都是“过当”。而李某某同乡魏某某的“两刀相助”,不但把自己送进监狱,因由李某某而引起,李某某自然也是这一案件的“主犯”。
但是,无论出自什么原因,6名犯罪嫌疑人对高某伤害致死,已经涉嫌犯罪,笔者所要强调的是,法律正义是道德正义的制度延伸与发展,法律理当成为道德正义的保护者和坚强后盾,法律对于很多见义勇为行动的保护和支持正是基于其道德正义的发扬,因此,对于社会中一些阻止严重违反道德准则行为的人,法律不能只是袖手旁观,即使不能介入,也应作道德正义的脊梁,对某些不文明行为起到强大震慑,也给阻止不文明行为者以主心骨作用。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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