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一篇题为《女医生坠楼留下遗书:流产想请假休息 被拒绝了》的网帖被多家网络媒体转发。该网帖称,“25日上午,湖南旺旺医院儿科医生扶女士坠楼身亡,她留下遗书:老公,对不起,我走了,请你照顾好儿子。这里没有人性和温暖,上个月流产想休息3天,被拒绝了……”(8月28日《北京晨报》)
女医生为休产假遭拒跳楼自杀,令人唏嘘。人们似乎想不通,休假不成,怎么也不该成为女医生选择轻生厌世的理由。然而,作为一家医院,从医学角度考虑,更应该知道一名流产产妇休假的重要性,更应该给予流产女医生人性关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假,而不是偷梁换柱,拿病假代替法定的产假,变相拒假,损害女医生的利益。正因为“这里没有人性和温暖”,令女医生感到绝望,不惜用结束生命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
根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照这个规定,这名女医生至少可以休15天的产假。但医院仅给了3天假,如果休更长的假,就算是请病假。问题是,病假不是法定假,相关的福利待遇会因此受损,女医生自然难以接受。可见,医院等于变相拒假,明显违反了本规定。
也就是说,女医生为休产假自杀,源于女职工权益“流产”。也许有人认为女医生拿生命争休假权根本不值,甚至会有法律人士扼腕痛惜,当初这名女医生为何不通过投诉、打官司等途径,向所在的医院讨要产假等休假权。殊不知,现实情况却是,过去一些女工为争取休假权,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即便是打赢了官司,讨回了休假权,等待她们的却是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发难。
因此,女医生为休产假自杀,值得有关部门反思。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除了依赖于用人单位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女职工进行人性关怀之外,关键要靠制度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