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强调政府管理,并且是一元化管理,而现代社会强调社会治理,并且是多元治理。现代社会的社会治理格局,必须要有新的角色与政府分担治理职责,而社会组织就是一个新的角色,它是除政府以外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建设蓬勃发展,并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职责。但是,我国由于立法的滞后,社会组织建设尚存在很多问题,有待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律引导规范它的健康发展。
首先,社会组织以社会公益活动或互益活动为主旨,从其建立之初,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所以,更需要纳入法治轨道,防止其欺骗善良民众。比如,人们愿意向慈善组织捐款,是想借助这一平台,表达慈善之心,服务于社会。尽管公民非常信任这类社会组织,但是,如果社会组织建设不纳入法治轨道,就可能让其利用人们的善良愿望,挥霍公众捐款,抹煞和欺骗人们的善良愿望,甚至会出现借社会组织之名,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
其次,良好的社会组织能力有助于形成组织与环境的良性互动,获得竞争优势,保证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组织能力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财务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管理能力、领导能力、战略规划能力等等,这些能力的建立与展现如同公司法人的能力一样,需要借助内部完善的治理结构,必须通过法律予以引导规范,而不应该随意设置。社会组织不同于公司法人,社会组织的出资人(捐助人)与受益人的角色是分离的,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在所有权、经营权与受益权“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所以,没有法律的规范,很难实现社会组织内部权力的平衡,出资人从理论上来讲是不应该获利的,但是,现实却往往未必如此。如果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不但会使其缺乏承担社会职责的应有能力,而且,还会破坏利益分配理念,使社会组织偏离应有的发展轨道,影响其健康成长。
总之,社会组织建设需要法治化,特别是当前,由于我国已有的社会组织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自身能力不够,缺乏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不透明,财务制度不健全,带有浓厚的官民二重性特色,独立性不强,这些现象要求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只有加强社会组织的法治建设,按照法律的要求,培育组织的独立性,增强其活力,才会使社会组织更好地独立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3年08月28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