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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增加,呼吁多年的晚点赔偿何时面世?

王琦

2013年08月27日09:4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自今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8月26日 法制晚报)

以往,有一些旅客同时预订了不同时间和车次、席别的车票,等到临走才退掉多订的车票。这样增加了这类车票发售的难度,造成了铁路运力资源的浪费。制定实施梯次退票方案,的确有利于引导旅客增强购票计划性,加快车票周转,让二次购票时间更加充裕,方便其他旅客出行。不过,笔者想问的是,既然梯次退票已出台,那么呼吁多年的火车晚点赔偿何时才能面世?

退票费是乘客单方面毁约退票所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是对铁路部门的赔偿。同样,火车晚点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也应支付违约金。乘客和铁路部门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的,铁路部门有权在合同中要求乘客支付退票费。基于权利对等来说,乘客也有权在火车晚点的时候要求铁路部门给予赔偿。合同义务是双方的,违约规定不能只对一方有效,否则就侵犯了一方的权利。火车票梯次退票再次强调了乘客的契约义务,而铁路部门的契约义务,也应通过晚点梯次赔偿的方式予以体现,视晚点的程度给乘客相应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不过,现实中乘客就火车晚点维权并不现实。消费者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才能要求法院对火车晚点做出民事赔偿裁决,而乘客来自全国各地,很难形成有效的维权联盟,个别、零散的乘客实现胜诉获得赔偿,也无法形成火车晚点必须赔偿的常态。这就需要晚点赔偿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

火车晚点赔偿,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铁道部门,都是形诸文字并自觉履行的。在西班牙,铁路公司规定列车“不晚点5分钟”,如果晚点超过5分钟将全额退票。在日本,若列车晚点,铁路部门除全额退票外,还要向旅客支付一定的退票费。反观我国,火车晚点是常事,民众只能认命这已经形成乘客的共识,很多乘客都忘记了自己的权利,但是政府不能忘记人民的权利,为人民“出头”,明确铁路部门责任是政府亟需做的事。没有明确的法规就没有明确的责任,正是因为我国缺乏相关赔偿条款才形成了铁路部门的强势地位,导致公民权利的丧失,并且视之为常态。

乘客要求火车晚点赔偿并不在于赔偿金,而是为了自身权利的体现,更是为了督促火车减少和避免晚点,又或者在出现晚点时给予人们更为明确的等待时间,让人们心中有谱。铁路工作人员可以给乘客提出合理的退、换票建议,这些应列入减免赔偿的条款。晚点赔偿是民众权利的保障,也应成为铁路部门心中的一根弦,否则没有利益约束,何来服务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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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齐贺、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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