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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餐饮业能否先结账?

苏文洋

2013年08月26日15:01    来源:北京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餐饮业能否先结账?

昨天,晋阳饭庄老总卢文海发了一条微信:竟有这等人(只例其一方面)吃饭不付钱,趁人多服务员顾不过来——开溜。您说这是什么东西?让服务员赔吧,我不忍心。这活儿本来就没人愿干,招工头疼,没人来;不赔吧,这账咋结?行了,我出了。愤愤不平的是这社会咋啦?怎么连所谓解放前人的素质都丢没啦?求解???

我看过后回复:您别生气。您看商场都有损耗,这是社会上的坏人给贵店带来的损耗。另外,可否以后改为先结账,或交押金?

吃饭后不结账开溜的事情可能不少。我听一位开饭馆的朋友说过几例。一例是饭馆突然停电,很快电来了,发现一桌客人没结账跑了。不过,没结账这桌上有一位客人手机忘了带走,工夫不大,回来寻找手机。他们把手机还给客人,提醒客人还没结账,客人不好意思红着脸结了账。还有一例,一男一女像对情侣,吃饭结束买单时,男的不见了,女的身上钱不多,也不愿结账。一问才知道,俩人网上认识的,头一次见面,男的请女的吃饭,借着上厕所溜了。老板哭笑不得,只好让女的结一半,把自己吃的结了。还有人来到饭馆先要一条好烟,然后借机溜了。后来这家饭馆索性不卖整条烟了。

昨天读报,看到一则新闻:食客与茅台酒一起失踪,饭店告同行者付款败诉。这是海淀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的案例,故事有点意思。2012年,王某和刘某共同到饭店包间就餐,点了菊花茶和一瓶茅台。后王某又点了一瓶红酒,服务员遂到吧台拿红酒。当再回包间时,发现茅台酒不见了,王某消失,刘某在卫生间,出来后称没有拿酒,而王某手机关机。饭店起诉王某支付餐饮费。刘某辩称,他与王某是就餐当日刚认识,除知道王某电话号码外一无所知。酒不是他拿的,但是否为王某所拿也无定论,也不能排除服务员或者饭店其他工作人员所拿。法院判决刘某支付菊花茶费,不用付酒费。理由如下:对于茅台酒,虽然二人向饭店点了酒,但该酒系在餐厅包间备餐间内丢失,因备餐间系饭店提供餐前服务的场所,由饭店控制和使用,在该酒尚未开瓶,且亦未置放于餐桌的情况下,所有权并未转移,且饭店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茅台酒系王某或刘某所占有,其要求刘某支付茅台酒费用,证据不足。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实这句话有点毛病,改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能更为准确。事实不一定都是证(依)据,而证据一定是事实。事实上是两个人一起来就餐也没用,跑了一个,证据链断了,刘某说是当日认识王某,显然推脱掉了连带责任。本案明显是一个局,王某点了茅台又点红酒,就是要支开服务员,他好带酒开溜。俩人刚认识就一起吃饭,又点茅台,又点红酒,于情于理都不合。但不抓住王某和酒在一起,该案缺少证据。饭店其实还有办法可想,比如向公安局报案,通过电话记录查王某与刘某事先事后是否有过联系。本文不详细讨论形形色色的餐馆骗子,只是提出一个问题:餐饮业如果遇到这类情况日渐增多,是否有必要真的采取客人点菜以后先结账,或烟酒高档商品先结账,抑或收取适当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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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石冰心(实习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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