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的敲诈勒索,让受害者蒙受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而网络世界中的敲诈勒索,其产生的危害绝不亚于在现实世界中的危害。
网络世界的虚拟性,让犯罪分子从“台前”转为“幕后”,犯罪活动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受害者的生活秩序可能会遭受更长时间、更多方面的扰乱。
网络平台的开放性,让犯罪分子热衷于“名人效应”,把网络变成赚人气、谋私利的工具,即便是敲诈勒索的帖子,也有可能被网友追捧,让受害者背负起“你就是坏人”的舆论压力。
网络传播的广泛性,让敲诈勒索的内容很容易被广大网民知晓、了解,甚至还会有网民对受害者进行更深入地搜索曝光。这难免会给受害者的身心、声誉、家庭造成更大的伤害。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禄宝之所以屡屡在网上公布负面信息,之所以能够左右逢源,原因只有一个,他深谙网络所蕴涵的巨大能量,知晓网络是要挟他人、骗取更多钱财的有力工具。
法治社会,网络不应是盲区。网络敲诈勒索,必须依法受到严惩。
《 人民日报 》( 2013年08月25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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