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长娄勤俭8月19日主持召开陕西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不履行义务的补缴绿化费,逾期不补缴要缴纳罚款……这些此前颇有争议的条款,均被取消(8月20日《华商报》)。
取消这些条款并不意味全民绿化已经过时。恰恰相反,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状况仍处在生态安全线以下,生态赤字大,生态欠账多,生态问题十分突出,生态脆弱地区总面积已达国土面积60%以上。对于宜居城市的建设,绿化也需要更多的投入。全民绿化的重要性、迫切性比任何时候都突出。
也因此,国家林业局将启动生态红线保护行动。要求全国林地面积不低于46.8亿亩,森林面积不低于37.4亿亩,森林蓄积量不低于200亿立方米。而这显然要继续发扬“绿化家园,人人争先,植树造林,人人有责”的光荣传统。
然而,先前的法规条文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的绿化要求,而且其与实际的脱节也是十分地明显。比如“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于现在的城市而言,公民到哪里去种树?实际上,这样的规定一直以来就是一纸空文。
针对这样的现状,本次通过的《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不再强制植树,而是规定为“公民可通过植树、整地、育苗、管护,认种认养树木、花草等多种尽责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引导公民增强绿化意识。”这对公民因人而异地发挥绿化的积极性,无疑更有可行性。
显然,诸如“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条文的取消,不是公民义务的弱化,实际上,《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中规定“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公民,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应参加义务植树。11周岁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如此切合实际的规定,更有利于植树活动落到实处。
《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删除争议颇多的绿化费条款,也是务实之举。此前依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对未履行植树义务者追缴绿化费。然而,既然人家要植树都没个地方,又怎么有理由去收取绿化费?因此,可谓“名不正言不顺”。而且,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有的地方收,有的地方不收,既有悖于执法的公平性,也有损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显然,全民绿化需要新的制度设计,《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无疑带了一个好头。当然,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相关制度,比如植树造林活动的组织、公民绿化的形式、绿化费用筹集的方式等,还有很大的设计空间,也是紧迫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