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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信息公开过错追究制势在必行

耿银平

2013年08月20日13:3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8月2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近日一项最新民意调查显示,74%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高达83%的受访者认为,信息公开不力的官员,其个人应被追究责任。体制内就职者及高学历者对此更为认同,认为“需要追责官员”的人分别多达88%及86%。“与其说这样的数据意味着老百姓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的不信任,不如说,这些高比例的数字代表着当今中国社会公民知情权的不断觉醒、社会监督意识的增强。”

社会进入了透明、公开时代,知情权、参与权,信息透明、信息公开,成为社会公众的常态化诉求,依此构建安全、健康、理性和有序的生活空间。可由于我们当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对“不公开”、“伪公开”、“隐形对抗公开”,出台详细的处罚细则、专门性问责条例,就是故意不公开相关信息,也不会受到处罚,所谓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等公开精神,就会严重悬空,公众的知情权严重受损,比如,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的总量,是否是转基因食品,是否含有防腐剂,汞含量是否超标等,相关部门和企业,如果不能实事求是的公开,就会对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

为了让彰显社会进步的公开精神成为社会发展重要构成,应对这种“公开不彻底”、“不愿公开”,出台必要的问责条款。既然公开能有效推动社会进步,就应该为这种公开不足,查漏补缺,打上“制度补丁”。

比如广东就出台了《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对以下行为“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比如“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等,这对于信息公开是一个积极推动。只有让不公开行为受到制度威慑,受到重罚,违规者的违规成本高了,其对于信息公开心不在焉的懈怠意识,才能得到遏制;其内在的公开敬畏感,才能提升到重要位置。 “虚假公开”、“不公开”等不良行为,也就不敢轻易露面。

再比如信息公开做得比较好的美国,政府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信息,则需要“负举证责任”:政府拒绝提供申请人要求的信息,必须负责证明拒绝所根据的理由,如证明信息属于免除公开的情况之一。政府不能证明拒绝的理由时,必须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信息,申请人不负证明责任。依此强化政府的公开意识,保障公民的信息公开的合理化要求。

因此,国家层面也应该及时出台此类规定,对信息不公开者或者不愿公开者,高举问责利剑,让违规者受到严厉处罚为信息公开提供制度护航,让法律法规成为积极公开的推进剂。让法规培养整个社会的积极公开意识,让透明公正得到更多积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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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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