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不归缴存人所有,悉数上交地方财政”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表示,“政府强制收取公积金,它本身就是风险的制造者,却要收取保护费,逻辑近乎无赖”。(8月12日《南方人物周刊》)
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交地方财政”,并非完全没有现实合理依据。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这种法规政策背景下,尤其是再考虑到廉租房“公益”性质及其所面临的资金短期不足状况,将原本作为“住房储金”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集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显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现在进一步问题是,目前“上交地方财政”的增值收益,是否真正合理地用了?
一方面,从此前针对住房公积金的审计情况,以及各地频繁发生相关腐败案件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事实上本没有仅仅被严格用于“廉租房”等三项用途,而是存在大量触目惊心的违规挪用滥用情况。如据2007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全国45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共“查出违规资金高达200亿元以上”;而2008年审计报告也显示,“共发现挪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20亿元”。而另一方面,审计调查还显示,即便是在三项用途范围内,同样也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如所谓“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就普遍存在“管理费提取过高”的问题。以此前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例,该中心2007年和2008年两年提取的管理费均“超过2000万”,而人员编制不过72人,人均管理费超过27万。
更现实关键的问题,或许并不在于是否“上交地方财政”,而在于“上交”之后,政府能否真正合理妥善地使用好这笔增值收益,不仅能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用途使用、避免违规挪用,而且还能严格规范限制“管理费用”这种用于政府自身费用的提取、确保增值收益都能尽可能地用于“廉租房”这样的公益“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