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五部门明确,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更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8月14日《京华时报》)
实际上,针对公款追星的“浊流”,国家早已高度重视并频频制定严厉措施。早在2007年,国务院纠风办就明确要求,政府节庆活动不得邀请演艺明星,对利用节庆活动从中牟利,或因把关不严、组织不力导致节庆活动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实行责任追究;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也明确规定,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2011年底,文化部又下发《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再次重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可是,诸多政策并未阻止住公款追星的脚步。
如今,五部委再次隆重出台禁用“公款追星”新政,有几个亮点值得期待。比如,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更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还要求媒体揭露明星漫天要价等。不过,五部委禁用“公款追星”新政,仍有不少致命性硬伤,恐怕难以真正对禁止“公款追星”画上圆满句号。
要想新政不再习惯性流产,首先,五部委要抓紧制定出实施细则,由于现在出台的制度安排,仅勾勒出粗线条,“原则上”等软性词汇较多,缺乏操作性。比如,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高价”如何界定?低价是否就被允许?实施细则最起码要给出指导性标准。又如,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旅游、历史文化、行政区划变更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何谓“原则上”?倘若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标准,恐很难将制度落到实处。
其次,问责不能缺位。此次公共政策提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一句“严肃查处”,是党纪政纪,还是刑事处罚?这些都没有说清,类似问号都需要一一拉直。
当然,治本之策,还应严格预算做起。按照现行财政预算制度,公款追星是无法进入正常财政预算的,然而,由于地方财政预算的乏力和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政府收支预算内有一块,预算外还有一块,相当一部分收支游荡在预算之外。这无疑给公众追星留下了生存的环境和土壤。
我们不妨采取“财政问责”的方式,来破解这个久治不愈的顽疾。财政问责,就是让负责管理财政资金的官员,必须就资金的使用向资金的所有者履行的一种责任。换言之,人们对政府为什么要“这样支出财政资金”以及“这样支出带来了什么样的结果和好处”提出质疑,作为被授予财政资金支配权的政府须如实作答,若发生错误则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和问责。这才是根治公款滥用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