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酒店要五星级,坐飞机要头等舱……新华社记者日前在北京、河北、江苏、安徽等地调研发现,部分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出现挥金如土现象,职务消费演变成“不落腰包的腐败”,不当职务消费像一个“黑洞”吞噬着国家财富,引起群众不满。(8月13日《新民晚报》)
职务消费打着公务所需的名义,其消费资金只要不直接装入个人腰包,就不会被纪检部门查处,尤其现有的政绩考核主要看办成了什么事,而不看怎样办成的事。比如,“跑部钱进”现象,地方官员到部委“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其中多参杂有公款送礼、请客等行为,而相关支出列入了正常的职务消费领域,不正常现象变成了正常现象。
目前,国家正推进“三公经费”公开,“三公经费”只是从消费项目上划分,其实消费还体现为每个官员的各类隐藏的职务消费。“三公经费”公开无法解决官员职务消费的暗箱操作问题,而职务消费暗箱操作则会造成消费行为存在比着多花钱的隐患,因为只有多花钱才有可能办成事,或只有多花钱才有可能落到好处。据报道,现在还有一些领导干部盲目攀比,吃喝玩乐,生活挥霍,有的甚至违规挤占挪用扶贫、支农、救灾等款项,或向有关单位或企业转嫁费用。
规范职务消费需要禁令,比如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高管职务消费的规定,但再多的禁令也抵不上一纸公开,只有公开才可能让官员比着少花钱。国家有关部门应在推行“三公经费”公开的基础上,推行官员个人职务消费公开,财务部门按官员个人编制年度职务消费预算并按个人分户记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只有将职务消费行为展示在阳光下,不规范的职务消费行为才会逐渐收敛和杜绝。
将“不落腰包的腐败”关进法律笼子
整治职务消费,并将公款吃喝玩乐等“不落腰包的腐败”,纳入《刑法》调节范畴,以“贪污罪”论处,十分必要。惩罚的制度化、法制化,有总比没有好。如果没有这个罪名,就算有官员被曝光涉嫌“不落腰包的腐败”,并经核实,也会因为法律空白而没有办法处理;有了这个罪名,至少可以查实一个法办一个,其震慑作用不容小视。因此,将“不落腰包的腐败”关进法律笼子,应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并进行司法实践。
事实上,因“不落腰包的腐败”被定性为贪污罪,在我国已有现实案例。2010年,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值得注意的是,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认定为贪污款。这就表明,即使在没有将“不落腰包的腐败”入罪的情况下,刑法同样可以约束到职务消费。
当然,将“不落腰包的腐败”入罪,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厘清,比如,如何区别“不落腰包的腐败”和正常职务消费,如何调查取证,在集体涉嫌“不落腰包的腐败”时,如何区分责任等。实际上,各种职务消费的规定、三公支出的范围与标准,均相当明确,只要能做到公开、透明,将职务消费“晒”出来,界定、取证、究责的难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至于春节期间县直单位向县委书记“孝敬”一两百万,则是赤裸裸的受贿行为了。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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