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月票”就可以超载不被罚,这样的事发生在河北两县。早在2008年,河北省交通厅就曾规定治超人员不准以约定形式收取费用后允许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河北永年县和邯郸县,“月票”被货车司机称为“买路费”,永年县的路政、运管和治超站打包价为3200元,邯郸县价格是1550元。通过当地司机,新京报记者以1550元的价格,从邯郸县路政执法人员手中购买到一张“月票”。购买月票后,售卖的执法人员会登记车牌,超载上路被查后,只要出示“月票”,就可顺利通过,不受处罚。(8月12日 新京报)
真乃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过去人们只听说过坐公交车有月票,如今超载车辆也实行“月票”。目睹如此社会怪象,人们不禁要问:“超载月票”念得哪门子“法律经”?
按说,车辆超载受到处罚此乃天经地义的事,可是有了“超载月票”这个“护身符”之后,所有的超载车辆就可以“一路绿灯”,这哪里是在治理超载,分明在敛财。据悉,河北省的这两个县出售“超载月票”还有一些“潜规则”······只对内不对外。所谓的“对内”就是只对本地车辆实行这种“待遇”,外来车辆一旦发现超载,那绝对是“罚你不商量”。他们缘何搞“内外有别”?原来里面另有隐情,他们怕事情败露后东窗事发。
对本地车辆而言,谁若不购买“超载月票”,当地交管部门是“见一次罚一次,超一吨罚50或者100”,如此算来,那些“超载车辆”觉得“有利可图”,于是乎纷纷购买。有了这个“超载月票”之后,超载司机们就可以大胆地“多拉快跑”,以便“票内损失票外补了”,殊不知,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就在这种“超载月票”中被丧失殆尽。
“超载月票”是“罚款定指标”衍生的怪胎。一些交管部门缘何热衷于“超载月票”?说白了是为了完成上级的“罚款任务”。当下社会语境里,有些地方把罚款当成了“硬性任务”,甚至与每个人的奖金福利待遇挂钩,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完成上面分配的任务,这些人就在“如何罚款”上动脑筋,于是乎“超载月票”应运而生。谁曾想,实行这种“超载月票”之后,超载问题非但得不到根本的治理,反而愈演愈烈。一些经营业主一旦购买“超载月票”之后,纷纷对自己的车辆进行改装,有的超载量甚至达到了200%,由此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者刹车失灵,或者轮胎爆裂,酿成了严重的安全事故。为何一些地方货车交通事故频发,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讲与这种“超载月票”过多过滥颇有干系。
一辆车承载多少吨货物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超载就要卸载,只有这样,车辆在能在安全的道路上行驶,否则车辆“带病上路”成了常态,不出事故才怪哩!作为交管部门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要求,严格稽查车辆吨位,岂能拿着法律当儿戏!道路交通管理法那一条那一款写着允许“超载月票”?这分明是为中饱私囊而设立的“项目”。
处罚不是目的,防止和避免超载车辆“带病上路”才是目的,而河北省永年县和和邯郸县的交管部门倒好,车辆违不违法,不是以“超不超载为标准”,而是以买没买“超载月票”为标准,以如此态度治理超载,只能是“越治理越乱”,如此,自肥的是交管部门,败坏的却是法律的神圣尊严。
“超载月票”是一种典型的“权力自肥”行为,在大理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棒喝,否则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