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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大师”现象频出,“忽悠”有别诈骗?

刘晶

2013年08月07日09:48    来源:北京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大师”现象频出 “忽悠”有别诈骗?

“空盆来蛇”、“吹气断筷”、“凌空题字”等等“绝技”,使所谓大师追随者趋之若鹜。为拜师学艺,信众们不惜奉上巨资。然而,随着媒体的披露,“大师”本人也不得不承认所谓“神功”不过是民间杂耍而已。事实上,我们的生活中似乎从不缺少“大师”们的身影,什么“养生大师”、“气功大师”、“特异功能者”等等,总是时不时地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之中。诸“大师”们登场之时,总是神秘莫测,风光无限,而面对科学的考问又每每以骗局败露狼狈收场。信众们纷纷惊呼上当受骗,决意以法律途径追究“大师”刑责者不乏其人。然而,善于忽悠敛财的“大师”们是否都能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呢?从法律的角度讲,并不尽然。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犯罪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因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犯罪人获得财产。

“大师”们的“忽悠”行为与诈骗犯罪,从本质上来讲都是欺诈行为,而且从行为模式上看也极为相似,但还是存在不同之处,不能简单将二者等同。

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看。诈骗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非法取财。而“忽悠”的目的范畴显然更为广泛,既可能是为了敛财,也可能是为了谋取各种非物质利益,比如上位出名、谋求社会地位等等。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与敛财目的之间具有简单而直接的联系。比如为了骗取货款,而冒充供货公司职员收账。为了骗财,以蒸馏水冒充药剂出售等等。而“大师”们的“忽悠”行为与敛财目的之间的联系则通常比较松散和间接。这种间接性,一方面表现为“忽悠”往往只是一种谋利前的铺垫行为。比如通过炫耀“神功”、“奇技”使人们对其敬仰信服,以便之后再伺机谋利,而不会将“忽悠”行为作为取财谋利的直接手段。另一方面,“大师”们一旦出名,便通常不会直接向受骗者炫技,而只需通过追随者们的口口相传来成就“大师”名号,不但欺骗性更强,而且一旦事发也方便以“非己所为”为由而脱责。

最后,从被骗者的角度来看。诈骗犯罪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是直接基于犯罪人的欺诈行为。换句话说,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相对人作出财产处分的原因,则不能成立诈骗罪。而通常情况下,“忽悠”者们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取财谋利时的直言不讳。比如根据媒体报道,王林“大师”就曾直接要求弟子帮助其支付700余万元的购车款。虽然从根源上看,那位弟子是基于被“忽悠”而产生了对“大师”错误信仰,以至于甘愿支付钱款。但仅就帮助付款购车一事来讲,他并没有受到欺骗,如果没有其他事实证据佐证,则很难认定为诈骗犯罪。

可见,“忽悠”行为并不直接等同于诈骗犯罪,只有符合了诈骗罪的要件特征才可以被定罪追责。“大师”们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尚需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但诈骗也好、“忽悠”也罢,实质上都是一种欺诈,而这些欺诈伎俩只有利用我们无知、盲从与欲望才可能如愿得逞。如何防止被骗?说到底还是那句老话:相信科学,谨防上当。(西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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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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