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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点睛:立法呵护救助者的善良和正义

刘武俊

2013年08月07日08:29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见义勇为本该属于道德范畴,不过,在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陷的事情时有发生的情况下,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

      

  见义勇为是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的不公遭遇时见报端,使很多想见义勇为的人因担心自身权益难以保障而止步不前。

  如今,见到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遇到有人需要救助,伸手还是视若无睹?这些曾经不是问题的问题却让好人为难。“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官司一度让“不敢救”、“救不起”成为一些人的袖手旁观的潜台词。缺乏法律的撑腰,只能助长诬陷好人的歪风邪气。

  诚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已经有一定的规范。例如,刑法通过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以达到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目的;《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使正当防卫人、紧急避险人的防卫行为、避险行为合法化,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只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时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是,现行规定毕竟比较零散,针对性不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完善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

  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势在必行。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必须树立保护见义勇为者和严惩恶意蓄意诬陷者的立法理念。确立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时,对救助行为的后果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

  确立有利于救助人的举证规则。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要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果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诚然,见义勇为本该属于道德范畴,不过,在公民救人助人反被诬陷的事情时有发生的情况下,道德本身已经无法解决“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问题的性质已经涉及侵犯公民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法律要理直气壮地为救助者撑起保护伞,呵护救助者的善良和正义。


  《 人民日报 》( 2013年08月07日 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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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田雪、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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