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文明条款写入旅游合同,对旅游者来说,既是一种友情提示,更是在对个人立规矩。
近期,从埃及神庙刻字到法国卢浮宫泡脚,中国人的文明素质成为热议话题。日前,从国家旅游局传来消息,“文明旅游”有望写入旅游合同附件,导游和领队将负责提醒和监督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在境外旅游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领队和旅行社责任。
某种意义上说,旅游也是一个文化交流与碰撞的过程。人们到千里之外、万里之遥,常会遭遇不同的文化与文明,这种相遇相交中,既有人类文明生活的一些共性法则,也有当地独特的文化、习俗乃至禁忌。而在陌生环境中,又容易产生道德弱化和行为上的破窗效应。将文明条款写入旅游合同,对旅游者来说,既是一种友情提示,更是在对个人立规矩,有增强文明意识、普及文明常识的双重作用。
而对旅游行业来说,凸显文明的责任与要求,意在为整个行业树立以人为本、崇尚文明的导向,这对不少旅行社见钱不见人、只看经济效益不管社会效益的弊病,亦是有力矫治。
然而,文明的养成,从来都是法律与道德并进、约束和教化互用。文明旅游的规范,有其影响力边界,操作亦不无难度。比如,组团旅游可以让领队多提醒规劝,那个人自助游的不文明行为呢?再如,一旦造成不良影响,如何厘清个人和旅行社的责任,做到公平公正呢?
更何况,这些文明条款能否在境外落地,说到底取决于旅游者的自觉,要有康德所说的心中道德律那样的力量持续推动。在国内不少城市,常常能看到“文明始于心,创建践于行”之类的标语,其中蕴含的道理与此相同。通过春风化雨、润泽人心的教育引导,让文明准则成为习惯,进而形成讲文明的社会氛围,这才是文明的源头活水。
由此反推,国人在国外的表现,从根本上取决于国内的文明程度。“丢人丢到巴黎去了”,暗含的语境是先在国内大丢其人甚至“修炼”到“不觉丢人”。试想,“到此一游”的“墨宝”何尝没有遍布国内的名胜古迹?西湖前几天不也成了“洗脚池”?而诸如大声喧哗、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强行插队等行为,在我们身边是不是已经司空见惯?所以,反思起来,文明之根其实在我们生活的这片土地上,做实了社会文明的“里子”,去国外旅游才会真正有“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