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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比罚闹市“裸奔”更严重的是“低工资”

郭文斌

2013年08月01日09:22    来源:西安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比罚闹市“裸奔” 更严重的是“低工资”

完不成任务,就要接受穿四角裤上街裸跑、吃生苦瓜、扮乞丐蹲在路边乞讨等惩罚,甚至被剃成光头。为激励业务员多带客人到俱乐部参观,广东佛山一家健身俱乐部使出上述“杀手锏”激励员工。日前,记者就亲眼看见了七八个人只穿内裤在闹市“裸奔”。(7月31日《广州日报》)

只要是正常人,恐怕谁都不愿意闹市“裸奔”,可这些员工竟然是不觉得丢脸,似乎还很享受,这是一批怎样的员工?据了解,这些员工都是跑业务的,因为没有完成任务,就要受到企业的惩罚,惩罚的花样很多,既有“裸奔”,还有吃苦瓜、乞讨、下跪、剃光头等多种方式,这是公司销售高层一起开会选择的结果,虽然明着说,不会强迫员工一定要选,但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员工都选择了,如果不选,每周开会会有“压力”。所谓的“压力”,估计是要被“开除”了。

那些被罚闹市“裸奔”的员工居然不觉得丢脸,有些让人不可思议。其理由居然是,现在的老板当年也“裸奔”过。不过,这只是老板告诉他们的,至于老板是否真的“裸奔”过,可能无法考证。退一步说,老板真“裸奔”过,并不等于员工就要“裸奔”。用“裸奔”惩罚,已对员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即使员工自愿也属违法。当然多数情况下是“被自愿”。

“不惩罚哪来的动力。”这可能是老板不断向员工灌输的“理念”。不过,老板更厉害的招术则是“低工资”。据了解,有些员工每月仅有300元,而规定的基本工资是1200~1500元,但多数员工都拿不到,连续3天完不成任务就要扣30元,加上其他扣罚,到员工手上有多少工资是可想而知的。我觉得惩罚员工“裸奔”的最大目的不是惩罚,而是让员工失掉和老板争权利争工资的勇气。一个月300元工资,这让员工如何活?至少也应该给予员工最低工资吧。从2013年5月1日起,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310元/月,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一个月只拿300元的工资,这不是在嘲笑“最低工资”吗?

有那么多员工完不成任务,难道只是员工的原因?会不会是因为任务目标定得太高?既然员工完不成任务,企业高层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要“裸奔”,也该一起“裸奔”。口说无凭,既然老板当年“裸奔”过,那现在老板更该和员工一起“裸奔”。如果“裸奔”是为低工资掩体,那监管部门还能继续当“睁眼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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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丹丹(实习)、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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