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盐法院最近遇到一桩离奇案子,被告是一位乡下老人,原告是他的儿媳妇。原来,老人儿子死了,孙子归离婚的儿媳抚养。老人每次想看孙子,都要出一笔费用,没钱了就写欠条,最后欠下5万元。为了这笔5万元的“欠款”,儿媳把老人告上了法庭。(7月16日《钱江晚报》)
老人想看看孙子,还要向媳妇交上“探视费”,如同入场“买票”。面对这种不合理的规定,老人竟然默默忍受了三年多,已经被媳妇以各种理由,索要去三万多元。这次,如果不是数额过高难以承受,老人或许还会交下去,也不至于被媳妇告上法庭。
虽说一个女人独自养育孩子不容易。加之以前与丈夫离婚时订有协议,还有11万元欠款尚未补偿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人老有所养,仍有节余,可以适当给些钱,用来补贴孙子的上学和生活开销。但是,当老人自己的生活都捉襟见肘难以为继时,再找老人索要“探视费”,就是失去亲情和人性的诛心之举。
孩子不是哪个人的私有财产,把孩子当作要钱的砝码,显然有悖亲情,也会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儿子去世的情形下,老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取得对随母生活的孙子的隔代探望权。
为了保护老人的权益,不久前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要求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反过来,失去儿子的老人想去看看孙子,是否也应该被载入法律条文之中?
在这个案件审理中,法官认为,老人所欠5万多元并无真正的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老人也无须交纳这笔冤枉钱,对老人来说也是一份慰藉。从建设和谐社会的愿景出发,希望“买票”看孙子这类带泪的笑话别再出现。